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38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鴻傑選任辯護人 許惠峰律師
房彥輝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草山樂活健康工作室(址設臺北市○○區○○○街○○巷0號,下稱草山工作室)負責人,於民國109年9月4日上午11時7分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運動產業科職員乙○○、甲○○、戊○○3人(下合稱稽查員3人)持函至草山工作室執行稽查任務,經被告同意入內稽查,被告因見被害人乙○○配戴密錄器進行蒐錄,竟基於強制及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強行摘除配掛於被害人乙○○胸前之密錄器,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被害人乙○○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權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妨害公務、強制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證人即被害人乙○○、證人甲○○於警詢及偵查時、證人戊○○於偵訊時之證述、密錄器錄音譯文、密錄器畫面截圖、臺北市政府109年8月20日府體產字第1093020297號函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摘除被害人乙○○配戴之密錄器,惟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公務、強制之犯行,辯稱:稽查員3人與我約定不能照相,我就讓他們進來稽查,但被害人乙○○仍以密錄器蒐錄,我將密錄器拿下來並表示要交給警察,因為我們當初是約定不能照相。我並非強行摘除,而是隨手拿下來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沒有強暴行為。本案稽查臺北市政府未先來文告知,且未出示證件,被告無從確認為公務員,被告是要等警察來確認稽查員3人之身分。又本案調查以稽查員3人不拍照為前提,卻仍以密錄器錄影,行政行為違反誠信原則,且係以行政調查之名行搜索之實,又私下使用密錄並無法律依據,非依法執行公務。此外,被告亦有歡迎稽查員3人進入草山工作室稽查,故被告並無妨害公務意圖等語。經查:
一、被告係草山工作室負責人,於109年9月4日上午11時7分許,稽查員3人持函至草山工作室執行稽查任務,經被告同意入內稽查,被告因見被害人乙○○配戴密錄器進行蒐錄,遂徒手摘除配掛於被害人乙○○胸前之密錄器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83卷【下稱易字卷】第35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證人戊○○、甲○○於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435號卷【下稱偵卷】第15至18、21至24、27至29、63至71頁,易字卷第191至210、265至275頁),並有密錄器錄音譯文、密錄器畫面截圖、臺北市政府109年8月20日府體產字第1093020297號函、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偵卷第35至48頁,易字卷第34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又本院於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109年9月4日上午11時許被害人乙○○所配戴之密錄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可稽(易字卷第34頁,偵卷第35至45頁)。
三、關於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部分:
(一)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其目的在貫徹國家意志及保護國家法益,其保護對象自限於公務員之合法職務行為,且需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對於公務員施強暴之故意為限,始能成立。又所謂「強暴脅迫」之定義及尺度,端視法律對於國家公務法益及國民個人法益之保護程度而定。若認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人民須完全遵守、配合,一有反抗、掙扎、干擾,即屬強暴行為,如此無限上綱國家公務法益之結果,不僅無法兼顧國民個人法益之保護需求,更無法完整保障全體國民之利益,且此種輕微之反抗、掙扎、干擾,客觀上尚不足以對公務執行之結果產生危險,並未明顯侵害國家公務法益,此時個人自由權利大於國家公務法益,應予保障,衡諸刑罰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原則,倘對個人自由權利予以限制,並課以刑事處罰,自已違反比例原則。然若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人民已積極攻擊公務員之身體、其他物品或他人,且其攻擊行為客觀上足以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結果產生危險,自已對公務執行之法益產生明顯侵害,危害全體國民利益,此時國家公務法益大於個人自由權利,國民個人法益應予退讓,並無保護之必要,是對個人自由權利予以限制,並課以刑事處罰,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應認人民此種攻擊行為已達強暴程度,而構成妨害公務罪。從而,行為人須以公務員為目標,對公務員之身體、其他物品或他人積極實施有形暴力,且其行為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程度,始屬刑法第135第1項之強暴行為,如行為人僅係消極反抗、掙扎、干擾公務員所為之行為、處置,並未積極攻擊公務員之身體、其他物品或他人,或其行為尚未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程度,即不屬強暴行為。
(二)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之方式進行,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臺北市政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生活安全,提昇消費生活品質,並執行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主管機關權責,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7款第目制定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該條例第21條規定執行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虞者,應即依消費者保護法法第33條第2項進行調查。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該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市政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依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設運動產業科掌理運動產業之輔導與管理、民間運動設施與場館之輔導與管理、運動產業消費爭議處理及獎勵民間興建運動設施之推動等事項。本案草山工作室為提供運動傷害或高齡人士運動、健康、養生之處所,設置有重量訓練器材,且提供諸如TRX、瑜珈、彼拉提斯、太極等運動團訓課程,此有今週刊報導、草山工作室104人力銀行網頁介紹、稽查照片在卷可參(易字卷第227至2
34、307、308頁),核與民間運動設施與場館相關。而草山工作室經民眾陳情有關該處所消費環境安全之涉及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事項,有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案件在卷可稽(易字卷第287頁),則依照上述規定,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自得以派員至營業處所方式進行調查,故本案中稽查員3人於上開時間前往草山工作室進行稽查,自屬其等執行民間運動設施與場館之輔導與管理、該等場館消費者保護事項等業務範圍內所為之事務,為公務員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執行職務。
(三)而消費者保護法對於依該法第33條規定進行調查者,除該條第2項規定有調查之方式外,並無就實際執行各該調查方式之方法為進一步規定,則就各該調查之方法,則應依循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而查,由前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自始即向稽查員3人表示可以進入參觀,惟希望入內不能拍照,稽查員3人先與被告溝通未果,遂先至一旁私下討論,並計畫以佯稱答應被告不拍照之方式,以取得被告同意入內稽查,惟私底下仍保持配戴之密錄器繼續錄影以代拍照。隨後稽查員3人向被告明確表明:「我們進去不拍照」,被告旋即表示歡迎並帶同稽查員3人進入草山工作室,惟被害人乙○○配戴之密錄器仍繼續錄影。然相較於拍照所取得者,屬瞬間畫面之靜態相片,錄影則為連續畫面拍攝之動態影片,影片中各影格均為可擷取為獨立之相片畫面,對於不欲被拍攝者而言,錄影當屬較拍照更為嚴重之侵害,則依照舉輕以明重之道理,本案稽查員3人既已明確向被告承諾入內稽查時不拍照,當然更不能為錄影行為,然稽查員3人宣稱同意不拍照,卻私下以密錄器持續拍攝,顯已違被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之誠實信用原則,此部分之稽查行為即非適法。
(四)而稽查員3人已承諾不拍照,被告於見到被害人乙○○配戴之密錄器仍在錄影時,出手摘除密錄器,已如前述,且依上開勘驗結果,被告於摘除密錄器時表示「楊先生要尊重我們,你這樣拍到」、「這裡都是我的環境阿,講話都講不聽,你都說同意了」、「我洗掉就還給你」、「我要把我的東西洗掉這是我基本的要求」、「你剛不是講不拍照看,我說同意才進來,那為什麼你要照」、「你剛剛不是講說你不拍照,你要來看、觀察,我都歡迎,但是為什麼你進來後,違反跟我的約定」等語,除此之外,未見有其他攻擊、辱罵稽查員3人之行為。證人即被害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除摘除密錄器外,並無對在場之人實施暴力或言語辱罵之情形,且嗣後經報警,派出所員警到場後,被告就將密錄器還給我等語(易字卷第197頁),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除摘除密錄器後,情緒激動,但沒有辱罵或另外動作暴力之情形,警察到場後有勸說協調,被告才將密錄器交予警察等語(易字卷第271頁)。足見被告確實是因為稽查員3人違反其等承諾而以密錄器錄影,其為排除此狀況,方摘除密錄器,且摘除後並無其他攻擊行為,嗣後亦有將密錄器歸還,堪認被告所為,是基於保護自身利益並排除稽查員3人違反承諾之拍攝行為。復參以被告於稽查員3人同意拍攝後,即帶同稽查員3人進入草山工作室進行稽查,倘被告確有妨害稽查員3人執行職務之意思,應當對其等稽查行為想方設法阻撓,並於摘除密錄器後另對稽查員3人身體或物品有其他攻擊行為或其他方法將稽查員3人排除至草山工作室範圍以外,然被告並未如此,益徵被告並無妨害公務之故意。
(五)且依照上情亦可認定被告所為應屬為保護自身利益並排除稽查員3人違反承諾而為攝影之消極自我防衛行為,非積極主動攻擊稽查員3人。此外,參酌上開勘驗結果,可見稽查員3人於私下討論時,稽查員甲○○稱:「沒關係反正你有側錄,如果真的需要照片再調就好了」、「因為他網站(應指草山工作室網站)上有他的照片,果真的就是長的一樣,我們頂多就回去找網站上的照片」等語,足見稽查員3人欲使用密錄器作為稽查過程之說明使用,然此目的非不能以諸如使用草山工作室網站上之照片或其他紀錄方法代替,綜合上開事證可知,本案之稽查行為縱不為拍照或錄影,對於執行稽查職務本身之影響甚微,堪認被告摘除密錄器之行為,客觀上尚未達到足以妨害稽查員3人執行稽查職務之程度,其所為自不屬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強暴行為。從而被告此部分所為,核與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構成要件不符。
四、關於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部分:
(一)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所要保護之法益為意思形成自由、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性質上係屬開放性構成要件,範圍相當廣闊,欠缺表徵違法性之功能。故在強制罪之犯罪判斷,除須審查行為人是否具備強暴、脅迫等手段,與對象是否被迫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外,尚必須審查行為是否具有實質違法性,將不具違法性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排除於強制罪處罰範疇之外。而強制行為之違法性乃決定於強制手段與強制目的之關係上,亦即以目的與手段關係作為判定是否具有違法性之標準,若就強暴脅迫之手段與強制目的兩者彼此之關係上,可評價為法律上可非難者,亦即以強制手段而達成目的之整體事實,係社會倫理之價值判斷上可責難者,則該強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而對於「手段、目的、關聯」之可非難性判定,有下述幾個原則:①欠缺關聯原則:如果行為人所用之手段,與其所要致力之目的,欠缺內在的關聯,則具有可非難性。反之,如果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內在關聯,即無可非難性。②利益衡量原則:若行為人係強制他人不為法所禁止之行為,或強制他人不為重大違反風俗行為,基於利益衡量原則,係屬不具非難性。③輕微原則:行為人所為之強制如果只是輕微的影響,且此種強制行為,不具備有可非難性。④違法性原則:若行為人係強制他人為可罰之犯罪行為,則強制行為具可非難性。⑤國家強制手段優位原則:行為人以強暴手段自行實現債權,即使目的正當,仍具有可非難性。⑥自主原則:行為人以自己得以處分之利益作為脅迫手段,並不具有可非難性。從而,對強制罪違法性之判斷,應就強暴、脅迫之手段與強制目的兩者彼此之關係是否具有關聯性為判斷,且行為人所為之強制行為如果只是造成輕微之影響,則此種強制行為仍不具應以國家刑罰權加以制裁之可非難性,即不得逕以強制罪相繩,以避免造成一般人民在生活中動輒得咎之情形。
(二)被告雖有如前述摘除密錄器,致被害人乙○○無法使用密錄器之事實,然其係為排除草山工作室遭稽查員3人違反承諾之拍攝而為,且摘取過程僅為數秒之間,被告並於派出所員警到場後,即將密錄器歸還,而依證人戊○○、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警察約10餘分鐘後到場(易字卷第205、267頁),綜上可知被告縱有強取密錄器,惟實屬自我防衛行為,被害人乙○○遭限制之行動亦屬其所承諾本不應為之拍攝行為,遭限制之期間亦非長,則其行為自由所妨害顯屬輕微,經整體權衡後,被告之行為尚未逾越社會可期待性、社會相當性的範圍,顯然不具社會倫理可非難性,未達實質違法性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逕以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相繩。
肆、綜上所述,依卷內事證,尚不能證明被告摘取密錄器行為具有妨害公務之犯意,也無法證明此舉屬於對被害人乙○○積極攻擊身體或物品之強暴行為,而與妨害公務罪之要件不符;又對照被告摘取密錄器行為之目的、持續時間、所生妨害,尚未達具刑法強制罪之實質違法性程度,當不得逕以該罪相繩。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郭如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附件:109年9月4日上午11時許乙○○所配戴之密錄器錄影光碟勘驗結果 被告:體育局的嗎對不對? 乙○○:是是是。 被告:你有公文來嗎,那你可以進來參觀阿沒有關係。 乙○○:好。 被告:但是裡面不能照相,我現在做一個復幾鄭(音譯)的影片。 甲○○:你們現在在拍攝影片就對? 被告:我們現在在拍攝影片,對,我們在做一個運動平台,健康平台的頻道,但是你不可以拍照,我可以讓你看,重視影迷(音量過小不清楚)好不好,你們可以進來,可是你這公文是沒有正當性同意,但是你可以看,你可以做筆錄,但是我有智慧財產。 乙○○:不好意思我們稽查一定要拍照。 被告:那不行啊,那你找警察.,你上面有寫說一定要拍照嗎? 甲○○:那如果我們稽查不拍照的話我們如何證明…… 被告:你本身看就是一個很重要的紀錄,這我有智慧財產在裡面。 乙○○:先生不好意思我們今天是… 被告:我跟你講,我不管… 乙○○:先生不好意思,我們今天是執行公務。 被告:你執行公務我歡迎,但是你不能拍照,我有智慧財產權。 乙○○:不是啦,這個不是你覺得怎麼樣,我們就是… 被告:那沒有關係,那你告我好了,我就是一個原則,我歡迎你進來,我做的是正當的事情,但是我是裡面有智產,我現在在錄做一些比較專業的東西,供幾十年的一個… 戊○○:那你把它遮住還是? 被告:我不要遮住,你這沒有事先告知,一來就拿著公文給我,這第一個… 甲○○:我們稽查本來就… 戊○○:本來就不用事先告知。 被告:那你來法律為甚麼,來法律給我看說稽查不用告知。 甲○○:我們稽查如果告知的話… 被告:因為我不是換是專換科(音譯),那你請單位那是檢察官來。 乙○○:那先生如果這樣子改天你方便的時間我們再過來方便嗎? 被告:第一個,你任何時間我都方便,但我唯一說我裡面有一些智慧財產的部分,我不希望讓人家拍照,這是我唯一的原則。 乙○○:先生我們稽查我們就是一定要拍照。 被告:那你哪一個法律依據說你一定要拍照。 乙○○:不是甚麼法律依據。 被告:本來就是這様子阿你法律依據。那天消防隊來看,我說不能拍照,他也同意,這個東西是大家互相的,是不是? 乙○○:先生,我們今天來稽查你的場館,如果說有發現缺失的話,就要拍照。 被告:你跟我講,你如果發現缺失你跟我講,我怎麼樣都同意,我可以簽字。 乙○○:不是跟你講啦,我們要拍照存證啊。 被告:不然你是要怎樣啦,我就不要啦,你要這樣我就不要,我就說歡迎,如果公文來我給你看,這個沒有問題,我沒有甚麼見不得人的事情,但是我裡面有智慧產,你知不知道個智慧財產的重要性,這個是要放在我們一個正當的健康工作室網站上面去。 甲○○:好了啦,他同意我們去檢查,那我們先檢查。 被告:但是不能拍照,我的前提大家先清楚。 甲○○:我們至少先進去看,那他不要拍照那就算了。 被告:對嗎先進去看,那不行的話你下次再寫一個公文說你要拍照,你來檢察官的公文,那你說的你拍照的依據說你公文上面一定要拍照,這個東西,如果我違反這個東西我受罰,我不接受… 乙○○:我們今天檢查就是要拍照。 被告:我跟你講,這個我搞體育也搞很久了,拳擊協會的,我們都要做一個專業的這個這個… 乙○○:我們這些資料我們都有保密的義務。 被告:我不能像那個,現在美國的人都不像中國的進入學校,我看這樣好不好楊先生,你不要用官威來打我。 乙○○:我沒有用官威打你啊,只是你不了解我們稽查的程序啊。 被告:你稽查,我歡迎進來,我沒有說不讓你進來,這個我講得很清楚,你有公文來,而且你這個公文理論上你提早跟我講,你現在來我也同意,我不怕你突然檢查,消防隊來也是一樣,他說你這個用的很好啊,他數一數家裡的東西,沒有問題這個我都同意。 乙○○:先生,如果說今天我們稽查的項目有缺失,我們怎麼跟長官講說? 被告:你寫紀錄啊。 甲○○:那我們寫紀錄請你幫我們簽名可以嗎? 被告:可以啊,我要看一下,你寫紀錄啊,說你有來我這邊看,這個互相尊重嗎,你有要拍照的話,對不起,我先跟你講我不同意,大家先講清楚,不然等一下被我趕出去不好,我不是很強勢,要尊重別人的智產,智慧財產的部分,所以體育我很多智產的部分,運動也很多智產的部分,是不是這樣子,大家先講清楚,那天你來你也看,這公務上面,但是我覺得說不需要拍照,我的介意的地方。 乙○○:這有什麼好介意的,我們今天是計晝性執行公務。 被告:你不能用你的講法來解釋我的問題,是不是,我的介意的問題,這基本的。 乙○○:我們今天所… 被告:你看嗎,沒有問題,如果你的主管不相信你的結果的話,那你要拍照也沒有什麼意義嗎,是不是,你也代表官方的我都同意啊,那你要拍照什麼東西,我為什麼要給你拍照,這個我特殊的部分,我裡面有人啊什麼的,我為什麼要給你拍照,憑良心講,我為什麼要給你拍照肖像權怎麼樣,人家一拍照的時候,就馬上被下架了是不是,這不是這樣子的,楊先生。 乙○○:什麼不是這樣子的,我們的… 被告:不然你要怎樣你跟我講,我就同意你進來看,你找市長來啊,我不在乎啊,要怎麼樣嗎,大家都有法律依據啊,這裡哪有說一定要拍照,而且要拍照存證,對不對,而且如果柯文哲寫這樣的話我還是不同意,你給我拿檢察官的說你要拍照,我說那個犯那個十幾歲小孩的有檢察官進去搜查才對,我都同意你這樣,那你也很專業,你有公事那我也尊重你,那你來看我歡迎你來看,我也同意一下,但是你不要給我拍照這是我的一個底線,你說我哪裡不好我們再談嗎,我裡面有一些人在,他不喜歡人家拍照啊。 乙○○:這不是喜歡不喜歡人家拍照,我們今天是稽查。 被告:不然你要怎樣你跟我說,我不要這樣,看你要怎樣你跟我說。 乙○○:我們今天是就是稽查。 被告:那你回去啊我就不給你拍照你不要稽查,你跩什麼啦,對不對,跑著業務這樣子什麼意思,你跩什麼嗎,你給我寫什麼不好,了不起不要做換個地方,我跟你講啦,現在人不一定是這樣子,你要尊重別人很重要,連別人的基本尊重,隨便你啦,我只是這樣子。 甲○○:那我們進去看,然後他,我們接受你的意見,我們不拍照,可是有缺失… 乙○○:那個等一下,先生等一下,我跟她(甲○○)討論一下。 【稽查員3人移動到路旁】 乙○○:基本上我就側錄,我有公文我只是沒有帶出來,我沒有想到他會來這一招,基本上我們拍照側錄這些動作。 甲○○:沒關係反正你有側錄,如果真的需要照片再調就好了,我們就先進去看,不然我們完全不知道裡面長什麼樣,而且我剛剛講說沒關係的原因就是因為… 乙○○:當初我們就是因為這個拍照侧錄會不會引起這個肖像權什麼什麼,我們去問法務局,法務局的意思是說只要我們在執行公務,表明來意是在執行公務,這些都是ok的,不怕他去告。 甲○○:好那沒關係,可是那我們現在堅持說我們要拍照,他就完全不讓我們進去,那我們今天就是白來,我們就先進去看,你就在旁邊側錄,沒差啊,他不拍就不拍,就白紙黑字寫清楚,還有一個方法就是,因為他網站上有他的照片,如果真的就是長的一樣,我們頂多就回去找網站上的照片。 乙○○:好,了解。 【稽查員3人回到草山工作室門口】 甲○○:他人勒?跑進去了? 乙○○:這個(密錄器)不關喔? 甲○○:不關。 戊○○:他也知道那是什麼啦,他也不是笨蛋。 被告:有搭協調也不見(音譯)。 甲○○:我們進去不拍照。 被告:因為我有幾個大師在裡面,他專門做… 乙○○:我們盡量… 被告:你要檢查什麼我們都歡迎,我們有隱私的考量,肖像權或什麼樣,你說你不流出去,那你不要照就不會有這個問題是不是?那就進來吧,歡迎你們進來啦。 【進入屋内庭院】 被告:這本來一個廢墟,美軍的宿舍廢墟,我們台銀租出來,來做一些專業的健康的工作室,歡迎。我想那個楊先生要尊重我們,你這樣拍到,拿下來 【被告奪取乙○○身上密錄器】 被告:沒禮貌我跟你講你聽不懂喔。 乙○○:那我把它關掉。 被告:不是你為什麼要拍照? 乙○○:我都還沒進去啊。 被告:這裡都是我的環境啊對不對,講話都講不聽,你都說同意了。 戊○○:你這樣拿我們的公物。 被告:我沒有哪有,要把我東西洗掉。 戊○○:要拿出來。 被告:我為什麼要... 戊○○:你這樣是拿我們的公物喔。 被告:我本來就…你你你把我隱私,這我設計的。 戊○○:這東西就跟我們的證件一樣都是要帶著,我們沒有拍,可是你不能拿我們的。 被告:沒有你以為我看不懂,我搞IT的不知道你們在玩什麼,是不是這樣子,不要這樣啦,做官不好不要這麼臭屁。 乙○○:我要你還給我。 被告:我洗掉我就還給你。 戊○○:你這樣霸佔我們的公物喔。 被告:我沒有霸佔我會還給你,我要把我的東西洗掉這是我基本的要求,是不是,這樣不對嗎,講好了才進來對不對,你怎麼這樣子,你這種行為舉止我跟你講,讓人家覺得難以接受這樣,你找警察局來啊。 戊○○:好啊。 被告:打電話找警察局。 戊○○:好啊。 被告:你打啊我為什麼要打,我是被動的,不是這樣子的,楊先生不是這樣子的,你剛講好的,是不是這樣子的。 乙○○:我們這個,我跟你講… 被告:不是啦,你剛不是講不拍照看,我說同意才進來,小姐你說的是不是這樣子,那為什麼你要照? 甲○○:我們沒有照啊。 被告:如果有照怎麼辦? 戊○○:你沒有權利拿人家… 被告:我本來就沒有權利拿你的東西,但你也沒有權利照我的東西啊。 乙○○:我跟你講我們出來稽查齣… 被告:不要在那邊講那些五四三的,聽不懂啦,不是這樣子,你們擾民嗎,你們薪水還不是我們繳稅給你的對不對,講五四三的讓我火大,少年仔作事情,作行政官員不是這樣子的?沒意思嗎,你剛講好了嗎,做事情這樣鬼鬼祟祟,看不起這樣的。 乙○○:因為我們這個拍照也好,我們都是有經過同意的。 被告:你剛剛不是講說你不拍照,你要來看、觀察,我都歡迎,而且你有公文來,正當性都夠,但是為什麼你進來後,違反跟我的約定。 甲○○:來來來,沒關係,我去我去,那我們現在進去要不要。 被告:不是等一下… 甲○○:好沒關係,那我們等警察來。 乙○○:因為我東西,你把我… 被告:我洗掉再還給你,你找派出所來,找當地派出所來,我叫他這個洗掉還給你,免得大家有什麼對不對,奇怪了。 【被告將密錄器拿出關機,密錄器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