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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聲撤扣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撤扣字第4號聲 請 人 施昱廷

周佳璇被 告 陳永謙(原名陳國帥)第 三 人 陳梅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士檢貴德一0七偵一四五二二字第三九四0六號函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命令應予撤銷。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10 年6 月16日進行拍賣程序,由聲請人施昱廷、周佳璇買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並已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惟上開不動產遭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以107 年11月26日士檢貴德107 偵14522 字第39406 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致無法辦理移轉。惟聲請人依法院拍賣程序而取得上開不動產,故請求本院解除上開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以利聲請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

二、按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4 項、第142 條分別定有明文。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

2 條之1 亦有明文。又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我國民法物權編就不動產物權係採登記生效主義,以登記為要件,是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4 項就此類不動產物權之扣押,係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式進行,則此類不動產物權之扣押,若無留存之必要,或係屬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就發還所有人、被害人扣押物之方法,依上開條文體系解釋,自應以撤銷扣押(禁止處分)命令並通知地政機關塗銷限制登記之方式行之。又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前於107 年11月21日,以被告陳永謙(原

名陳國帥)等人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犯罪所得共達新臺幣(下同)2 億4,917 萬6,000元,而含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在內之房地,為被告陳永謙借用第三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之財產,為免被告陳永謙將含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在內之財產出售、或持以借款設定抵押予善意第三人,致無法保全日後本案犯罪所得之追徵執行為理由,向本院聲請扣押含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在內之財產,經本院於10

7 年11月22日以107 年度聲扣字第13號裁定准予扣押。士林地檢署即於107 年11月26日,以士檢貴德107 偵14522 字第39406 號函文,發函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禁止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移轉、轉讓及設定負擔登記。嗣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陳國帥等人,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詐取財物,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等罪嫌,於107 年11月21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14307 號起訴,由本院以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審理,並於110 年6 月24日判處被告陳永謙等人罪刑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士林地檢署10

7 年度聲扣字第7 號卷、本院107 年度聲扣字第13號卷宗查閱無訛。

㈡又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於106 年7 月3 日即經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241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花旗銀行並於109 年10月26日以確定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拍字第47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拍賣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並請求優先分配最高抵押權金額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09 年度司執字第39944 號受理。上開不動產經第2 次公開拍賣後,由聲請人以1,717 萬3,

000 元所標得,並繳足全部價金在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並於110 年7 月10日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予聲請人等節,亦經本院調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3994

4 號卷宗確認無訛。是聲請人既已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依上開說明,自已取得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42 條之1 ,應有聲請解除、撤銷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扣押之當事人適格。又上開被告詐欺案件現既仍繫屬於本院,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解除扣押命令、發還扣押物,並無違誤,合先敘明。

三、又按刑法第38條之3 第1 項規定「刑法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 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第2 項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其立法理由明載「刑法沒收目的在剝奪犯罪不法利得,以預防犯罪,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交易安全之維護,不僅第三人對於沒收標的之權利不應受沒收裁判確定效力影響,對於國家沒收或追徵之財產,因與犯罪行為有關,自應賦與被害人優先行使其債權之權利,以避免因犯罪行為人履行不能,致求償無門,有害於被害人權利之實現。」足見沒收標的原已存在之權利其存續及行使,或被害人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因沒收裁判確定或扣押而生任何障礙。則沒收標的經合法債權人聲請拍賣,並經依法拍定後,執行法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拍賣所得,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此有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445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是依前述說明,刑法第38條之3 第2 項所為「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解釋上當然包括第三人於扣押之財產上,原已存在權利之存續及行使,故縱使抵押物經扣押後,抵押權人仍得行使抵押權或對債務人之債權,並由應買人取得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本案花旗銀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106 年7 月

3 日即已設定於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故其抵押權之行使及對債務人債權之行使,自應不受扣押命令之影響,仍得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並亦得循強制執行程序取得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上開士林地檢署士檢貴德107 偵14522 字第39406 號函文,禁止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移轉、轉讓及設定負擔登記,已限制花旗銀行對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行使及聲請人依強制執行程序取得之所有權,自應撤銷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況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已非被告陳永謙所有之不動產,即非被告陳永謙得予追徵之財產,無再由地政機關予以禁止登記處分之必要,且現亦無事證顯示有第三人主張上開不動產為其所有,揆諸前開說明,本於交易安全維護之原則,第三人即花旗銀行設定於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應因扣押而生任何障礙,是聲請人欲向地政機關申請移轉登記附表一不動產所有權為聲請人,聲請撤銷士林地檢署依本院前開扣押裁定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命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士林地檢署107 年11月26日以107 年11月26日士檢貴德107 偵14522 字第39406 號函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命令。惟聲請人聲請撤銷附表二所示不動產部分,該部分不動產並未經本院裁定扣押,亦未經士林地檢署為禁止處分登記,此部分自無聲請本院撤銷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昌澤法 官 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翠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附表一:

┌──┬─────────────────┬────┐│名稱│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土地│新竹市○○段○○○○○○○號 │96分之1 │├──┼─────────────────┼────┤│土地│新竹市○○段○○○○○○○號 │全部 │├──┼─────────────────┼────┤│建物│新竹市○○段○○○○○號(即門牌號碼新│96分之1 ││ │竹市○○路○○○ 巷○○弄○○號) │ │├──┼─────────────────┼────┤│建物│新竹市○○段○○○○○號(即門牌號碼新│96分之1 ││ │竹市○○路○○○ 巷○○弄○○號) │ │├──┼─────────────────┼────┤│建物│新竹市○○段○○○○○號(即門牌號碼新│全部 ││ │竹市○○路○○○ 巷○○弄○○○號) │ │└──┴─────────────────┴────┘附表二:

┌──┬─────────────────┬────┐│名稱│地號或建號 │權利範圍│├──┼─────────────────┼────┤│土地│新竹市○○段○○○○○○○號 │39分之1 │├──┼─────────────────┼────┤│土地│新竹市○○段○○○○○○號 │96分之1 │├──┼─────────────────┼────┤│土地│新竹市○○段○○○○○○○號 │96分之1 │├──┼─────────────────┼────┤│土地│新竹市○○段○○○○○○○號 │96分之1 │├──┼─────────────────┼────┤│土地│新竹市○○段○○○○○○○號 │96分之1 │├──┼─────────────────┼────┤│土地│新竹市○○段○○○○○○○號 │96分之1 │└──┴─────────────────┴────┘

裁判日期: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