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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翁立民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2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九年度易字第五二二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經遮隱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本案研究案情暨進狀需要,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民國109年11月17日、110年3月9日法庭錄音光碟(109年12月16日部分業經確認為誤繕)等語。

二、按104年7月1日增訂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而為配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修訂,「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亦於104年8月7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其中第8條第1項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於105年5月23日再增訂第8條第2項,明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乃導於行政程序法之資訊公開請求權,係作為人民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機關獲取資訊、請求機關得被動公開相關資訊之手段之一。就所規定之請求時限為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或2年內(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皆可聲請,可見其容許者,除於審判程序中之附屬程序權之主張外,亦包含於裁判確定後,利害關係人對於取得「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一訴訟資料之獨立實體權。準此,法院受理上開聲請案件,即應審查聲請人是否適格、聲請已否逾期、聲請交付之標的是否為「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及聲請所為之「釋明」,是否符合「主張、維護法律上利益」等要件。如其聲請已具備上開要件,除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所列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例如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24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4條第1項、第83條等),為使兩者裁量基準一致;或有同條第3項所指涉及國家機密,或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等),為恪守保密之義務,始得例外裁量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即應予許可,不得拒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56號、第725號、105年度台抗字第43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等,皆應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翁立民為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22號被訴妨害名譽案件之當事人,核之前開說明,自屬聲請人適格。又聲請人於110年3月9日庭後提出本案聲請,固不符「開庭翌日起」之期間,惟仍係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未逾期。又觀諸聲請意旨主張為研究案情暨進狀之需要等語,資為其請求交付上開期日錄音光碟之法律上利益,本院核其主張,應寬認已釋明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除有關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予以遮隱(詳如附表所載)外,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就取得之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附表:

┌──┬───────┬───┬─────────┬─────────┐│編號│開庭日期 │庭類 │應遮隱時間範圍(以│應予遮隱之原因 ││ │ │ │檔案時間為準,格式│ ││ │ │ │:時:分:秒) │ │├──┼───────┼───┼─────────┼─────────┤│1 │109年11月17日 │審理 │00:00:27至00:00:50│證人陳述年籍資料 │├──┼───────┼───┼─────────┼─────────┤│2 │110年3月9日 │審理 │00:01:06至00:01:35│證人陳述年籍資料 │└──┴───────┴───┴─────────┴─────────┘

裁判日期: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