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蘇志功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0 年度執更庚字第985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固有明文,然觀諸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異議意旨,乃係認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外役監條例之法律規定暨相關制度欠缺公平性且不符比例原則,而非係針對檢察官之特定且具體之執行指揮有所不服,則其以立法政策不當為由,向法院聲明異議,其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佩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