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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1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睿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4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睿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睿奇因犯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89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仍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本院仍應就附表編號1 及2 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時間、行為態樣,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罪 名 │業務過失傷害 │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30日 │107年3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5650號 │第16320號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交簡字第801號│108年度交易字第41號 │ ││ ├────┼──────────┼──────────┼──────────┤│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26日 │ 108年12月17日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交簡字第801號│108年度交易字第41號 │ ││ ├────┼──────────┼──────────┼──────────┤│ │判 決│ 108年07月22日 │ 109年01月06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備 註│臺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9 年度執緩│ ││ │第5656號(已執畢) │字第82號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