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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7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29號聲明異議人 張雲蘭即 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9 年度執緝丙字第549號、110 年戒執更丙字第1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雲蘭(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463 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度執緝丙字第549 號、110 年度戒執更丙字第10號執行指揮書未將上開原已執行之保安處分折抵刑期,為此提出異議之聲明,爰依刑法第98條規定聲請以保安處分已執行期間折抵刑期等語。

二、按刑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依同法第88條第1 項於刑之執行前所施予之禁戒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此乃因禁戒之保安處分亦拘束人身自由,有補充或代替刑罰之作用,受刑人既於刑之執行前執行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然此所指得免其刑之執行之禁戒處分,係指與經判處徒刑為同一犯罪事實之案件,如係因不同原因事實之案件所施以之禁戒處分,則無折抵刑期之問題。又依刑法第98條第2 項免其刑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於107 年9 月27日1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

107 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850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109 年6 月23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8 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受刑人另於109 年6 月23日下午3 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

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109 年度毒聲字第87號裁定施予觀察、勒戒,並於109 年10月5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下稱桃園女監)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再經該所醫師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本院109 年度毒聲字第14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受刑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毒抗字第315 號裁定駁回確定,並於109 年12月2 日入桃園女監附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嗣該所依修正後之評估標準重新評估後,認其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乃報請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經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463 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受刑人並於110 年5 月19日停止戒治並接續執行前述有期徒刑8 月之刑期,嗣於110 年5 月26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分監接續執行前述有期徒刑8 月之刑期至110 年10月6 日(109 年10月5 日至110 年5 月18日共計226 日執行保安處分期間順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109 年度毒聲字第87號裁定、110 年度毒聲字第463 號裁定在卷可憑。

㈢聲請意旨所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執緝丙字

第549 號執行指揮書,係執行前揭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2673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85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之確定判決。期間因借提執行同署109 年度觀執字第54號觀察勒戒(即本院109 年度毒聲字第87號)及109 年度戒執一字第6 號強制戒治(本院109 年度毒聲字第145 號、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毒抗字第315 號裁定),執行期間自

109 年10月5 日至110 年5 月18日共計226 日而予順延,方註銷改以110 年戒執更丙字第1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刑期起算日期109 年6 月23日,執刑期滿日110 年10月6 日,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認前開有期徒刑與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執行事由不同,且非同一案件,自無折抵刑期可言。且聲請折抵刑期之執行,揆諸前揭規定,亦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所配置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自向法院聲請。

四、綜上所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執緝丙字第

549 、110 年戒執更丙字第10號執行指揮書,未將受刑人前於109 年10月5 日至110 年5 月18日執行保安處分之期間,扣抵上開有期徒刑8 月刑期,經核並無不合。受刑人誤認原已執行之保安處分期間得折抵另案刑期,而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