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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自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自字第20號自 訴 人 洪有欽被 告 鄭貴方選任辯護人 謝佳琪律師

李漢中律師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有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及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自訴人洪有欽提起自訴時,雖曾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惟原委任之自訴代理人業於民國111年4月7日具狀陳報解除原委任,有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1 份在卷足參,是本案現已無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而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鍾晴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