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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子詠具 保 人 湯其瑋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湯其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各有明定。

二、查被告徐子詠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湯其瑋繳納上開金額之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該署之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附卷可稽。嗣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1年12月7日14時30分許到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上開送達證書並經被告本人於同年10月19日簽收,惟被告未到庭(本院卷三第87頁送達證書、第127頁報到單);本院嗣又諭知具保人湯其瑋應於同年月26日上午11時45分偕同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仍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院(本院第233頁、第235頁、第247頁、第259至261頁、第247頁送達證書 ),被告復經本院拘提及囑託拘提,仍拘提無著,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囑拘函、拘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16日新北檢增言111助5108字第1119141589號函可按(本院卷三第177頁、第179頁第217至223頁、第237至241頁、第250-1頁、第326至337頁),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佐參本院向「臺北市內湖區金莊路」該址寄送之111年12月26日審理傳票,經以「查無此人」退回,而該址正係被告上開親自簽收送達證書之址,堪認被告遷離居所且未通知本院維護新居所之址,益證被告故意逃匿無蹤,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