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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醫簡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醫簡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子瑾選任辯護人 林鳳秋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醫偵字第1號),被告自白犯罪(110年度醫易更一字第1號),本院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子瑾犯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關於被告陳子瑾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之部分(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外,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陳子瑾民國111 年11月18 日之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狀、本院109 年度醫移調字第1 號調解筆錄1 份、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

二、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284條之規定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第1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84條則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284條規定雖刪除業務過失傷害罪及業務過失致重傷罪之處罰,不區分普通過失與業務過失,而由法官依具體個案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量處適當之刑,然已將過失傷害罪及過失致重傷罪之法定刑分別提高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本件犯行應仍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爰審酌被告於本案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情節,輕忽職場上之風險,致被害人傅家柔受有上開傷害,侵害被害人身體法益非微,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代行告訴人傅明籐達成和解,且已依約履行完畢,此有本院109 年度醫移調字第1 號和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09 年度醫易字第1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93、94、133 頁),犯後態度尚佳,另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已婚、尚有子女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29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因一時疏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與代行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依約履行和解條件,業如前述,代行告訴人亦表示不追究被告之刑責等情(見本院卷第93、94頁),是本院綜合上開情節,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卓巧琦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佳誼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