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張0恩 (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張宜榕
葉語欣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被 告 蕭美智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孟皇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