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張增溪
陳珊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被 告 徐健傑兼法定代理人 李裕珍被 告 林椿貴兼法定代理人 林裕庭被 告 李偉彬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被 告 楊俊傑
汪暐哲上列被告因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孟皇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