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原 告 郭小慧被 告 鄭如婷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0 年度易字第2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胞弟郭敏雄係男女朋友,因原告反對該二人交往,被告竟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晚上10時42分許,在郭敏雄位於臺北市○○區○○路○○○ 巷○○號2 樓之住處樓下,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上址騎樓外,以「妳去照鏡子,妳去照鏡子,妳有多噁心」、「嫁不掉把弟弟當老公,變態」、「神經病喔,還要跟人家收錢喔,叫人家來嫖妳弟喔」等語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而涉犯公然侮辱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法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賠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以供擔保為條件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當天我不想理原告就下樓,原告就也下來激怒我,我是被激怒下才講這話;我從103 年到現在都有憂鬱症,也有重大傷病,身體一直很不舒服,我只要有到原告胞弟郭敏雄住處,原告就會瘋狂來敲門、打電話,以前原告都拿那些話罵我,我才罵回去;我沒有惡意,是情緒失控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0 條前段規定即明。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上開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以如上惡言對之公然侮辱,足以貶損其名譽之事實,業據本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2 號本件刑事訴訟判決認定屬實,並據以判處被告罰金6,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刑罰在案,自堪信實,則被告抗辯即非可採;又被告以如上惡言公然侮辱原告,自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致其受有損害,是原告就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四、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再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等判決參照)。經查,原告為大學畢業,從事金融業,名下有不動產,及存款、投資;而被告為大學畢業,在公務機關擔任社會工作員,除薪資所得,名下未見財產資料,以及罹有憂鬱症、自體免疫症候群之重大傷病等情,除經兩造分別於本件刑事訴訟之警詢及審判中陳述在卷(見刑案偵卷第9 、33頁,刑案本院卷第88頁)外,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刑案本院卷第97至105 頁)、被告提出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見刑案本院卷第94、95頁)附卷可憑。本院審酌兩造上述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身心狀態,及兩造間之關係、案發情節與原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聲明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尚嫌過高,應以6,000 元為適當,其超過部分之請求,即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
1 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000 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依據,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贅予逐一論列。
八、另原告本件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389 條第1 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