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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附民字第 8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808號原 告 周宜國被 告 陳濟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查本件被告陳濟康被訴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因被告於110年9月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婕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