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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單禁沒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袁志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02、1622、18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袁志仁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02、1622、1831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大麻(詳如附表),經鑑定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附表編號1至5)及大麻(附表編號6)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袁志仁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及松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當場查扣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詳如附表),鑑定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0年1月18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110年1月19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9月1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522-1)在卷可稽(詳如附表備註欄)。

足見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與說明,該扣案物品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聲請意旨雖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由本院逕行更正聲請人所援引之條文,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以臻適法。從而,首揭聲請意旨,除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應由本院予以更正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自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子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保管字號 備註 1 白色結晶塊 1袋 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保字第791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卷第87頁) 毛重4.4980公克,淨重3.23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3.231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109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卷第89頁) 2 淡黃色透明結晶 4袋 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保字第791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卷第87頁) 毛重7.9750公克,淨重5.66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5.663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109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卷第89頁) 3 淡紅棕色透明結晶 1袋 士林地檢署109年度毒保字第791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卷第87頁) 毛重5.2730公克,淨重4.55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4.557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109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卷第89頁) 4 白色結晶粉末 1包 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70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831號卷第105頁) 毛重1.24公克,淨重0.787公克,取樣0.005公克,餘重0.78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110年度毒偵字第1831號卷第107頁) 5 白色透明結晶 1袋 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11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02號卷第117頁) 毛重18.3850公克,淨重17.6190公克,取樣0.0532公克,餘重17.565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110年度毒偵字第202號卷第121頁) 6 綠色乾燥植株 1袋 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11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02號卷第137頁) 毛重0.4230公克,淨重0.2030公克,取樣0.0006公克,餘重0.2024公克,檢出大麻(Marijuana)成分(110年度毒偵字第202號卷第139頁)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