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103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家慶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3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1年度審訴字第79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高家慶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5詐欺方式欄關於「駕車至
『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48號)』拜訪客戶之出差事實」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龜山區華亞二路270號)』拜訪客戶之出差事實」。
㈡證據部分補充:⒈被告高家慶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⒉告訴
人提出詐欺取財明細(見偵卷第157頁)。㈢被告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單一犯意,於
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本案如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侵害同一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任職告訴人公司業務
之機會,擅自浮報差旅費,詐領告訴人公司之交通費及過路費,顯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且有害人我間之信任及商業人事管理,殊值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及其犯後坦認犯行,於偵、審中均表示願與告訴人試行和解,然因告訴人無意願或未到庭而未果,尚非全無悔意,並斟酌其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患有癲癇),現於一般民間任職,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至被告雖表示希望為緩刑之宣告云云。惟按緩刑之宣告,除
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此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參照)。
本件被告曾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36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確定,然該緩刑之宣告於民國104年3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該刑之宣告已失效力,固與未曾受徒刑之宣告相同,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按,而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之條件,然其犯後雖已坦承犯行,但既未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且其所為除侵害告訴人公司財產法益外,尚對於員工忠誠義務及商業人事管理有相當之危害,本院認被告仍應藉由刑之執行而達警惕之效,難認其所受宣告之刑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即不宜併為緩刑之諭知,併此敘明。
㈥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詐欺取得如起訴書附表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核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復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之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沒收之情形,自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杜依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