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陳陽錦
蘇玉蟬被 告 李哲安
吳秀端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 年度審交易字第804 號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哲安被訴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等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16日以111 年度審交易字第804 號判決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