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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審訴字第 6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69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ZE WING TAT(中文譯名:施永達)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ZE WING TAT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93條之3 第2 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SZE WING TAT(中文譯名:施永達)原係受僱於西伊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人員,因涉嫌在任職期間,自民國110 年11月19日起至111 年1 月13日止,陸續透過網路轉帳、現金挪用等方式,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共計新臺幣0000000 元之款項,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先於111 年

2 月15日以士檢111他862字第11104001190 號函限制被告出境(限制期間為111 年2 月15日起至111 年10月14日止),隨後並以111 年度偵字第17192 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茲因上開限制出境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詢問被告意見,並審酌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等罪嫌,犯嫌重大,而被告係香港地區人民,本即具有境外生活之能力,在本院準備程序中大致坦承犯行,且本案侵占金額不低,被告也尚未與被害人公司達成和解,對被告而言,應能預期自己獲罪受刑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離境以避免本案追訴、處罰之動機,有逃亡之虞,本院因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2 款、第93條之

3 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