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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3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96號被 告 蔡詩婷

籍設新北市○○區○○○○○○○○市○○區○○○道0段0號0樓)具 保 人 張軒瑞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軒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各有明定。

二、查被告蔡詩婷因恐嚇取財案件,前因本院通緝到案,經諭知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月15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本院卷第209頁、第215頁)。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2年3月20日10時30分許到庭進行準備程序未到庭,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偕同被告於上開時間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可查(本院卷第231頁、第237頁、第239頁、第241頁);經本院另定同年4月24日11時30分行準備程序,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並命拘提及囑託拘提被告到院,具保人與被告均未到庭,被告且仍拘提無著,而被告、具保人俱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復有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2年4月10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23008574號函暨拘票及報告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53頁、第257頁、第258-1至258-13頁、第259至261頁、第263頁、第265頁),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裁判日期: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