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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3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9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詩婷具 保 人 陳雨沁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雨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各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蔡詩婷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通緝到案,本院認有逃亡

之虞,惟無羈押必要,諭知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6月2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限制住居具結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本院卷第371頁、第379頁、第385頁)。

㈡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2年7月17日11時40分準備程序

到庭而未到庭,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偕同被告於上開時間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本院另定同年8月23日16時20分行準備程序,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並命囑託拘提被告到院,具保人與被告均未到庭,被告亦拘提無著,而被告、具保人俱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2年8月15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24017517號函暨拘票、報告書及訪談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按(本院卷第373頁、第405頁、第419頁、第421頁、第429頁、第437至465頁),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裁判日期: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