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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5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54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佑彥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382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4051號、第24099號、第24251號、第24252號、第24253號、第24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佑彥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佑彥前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下稱泰北高中)專任數學老師,其明知泰北高中已決議將其資遣,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亦已於民國108年9月25日以108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民事判決)確認其與泰北高中間之僱傭關係不存在,系爭民事判決並於108年11月5日確定,其已非泰北高中之教職員,而不得無故侵入有人使用之泰北高中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竟基於無故侵入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並於如附表編號1至4、7、11、12、15至17、29、32、39、42至43、47至56、58至65、67至72、75、77、79、82至84、86至89、91至92、95至96、98至99、101、1

04、108、110、123至128所示時間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二、案經泰北高中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士林地檢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證據,其屬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見本院卷㈠〈本案卷宗對照表詳如附錄〉第49頁至第50頁,本院卷㈡第43頁、第51頁至第61頁,本院卷㈢第39頁至第4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其他引用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否認犯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程序均保持緘默,其於本院訊問程序辯稱:其尚未辦理退休或離職手續而仍為泰北高中教師,係泰北高中違法資遣,其無犯罪云云。經查:

㈠被告確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分別進入泰北高中之校園或辦公

室內,並於如附表編號1至4、7、11、12、15至17、29、32、39、42至43、47至56、58至65、67至72、75、77、79、82至84、86至89、91至92、95至96、98至99、101、104、108、110、123至128所示時間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等節,業經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建佑於偵查中指訴(見他卷㈠第103頁至第107頁)、證人即泰北高中保全楊益禎於偵查中證述(見他卷㈠第209頁至第215頁)明確,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至於公訴意旨認被告於如附表編號43、65、69、91所示時間未無故侵入泰北高中校園,而僅經校方人員要求退去而滯留泰北高中校園部分。惟查,證人王恒鏞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如附表編號

43、65、69、91所示時間不顧攔阻侵入校園等語明確(見他卷㈠第177頁、第203頁、第205頁、第207頁);復觀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94頁、第235頁、第239頁、第271頁),其上記載:「110年9月22日上午8時8分林佑彥強行入校只量體溫」「110年11月1日上午8時7分林佑彥強行入校」「110年11月5日上午8時4分林佑彥強行入校」「110年12月7日上午8時3分林佑彥強行入校」,核與證人王恒鏞前揭證述相符,堪信被告於如附表編號43、65、69、91所示時間確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校園。又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於如附表編號37、38所示時間另經校方人員要求退去仍滯留泰北高中校園,惟卷內並無客觀事證足證泰北高中校方人員確有於如附表編號37、38所示時間要求被告退去,自難逕認被告於如附表編號37、38所示時間有何經校方人員要求退去仍滯留其中之犯行。公訴意旨上開部分容有誤會,均應予更正。

㈡被告雖辯稱其尚未辦理退休,係泰北高中違法,其無犯罪云云。然查:

⒈按刑法第306條之罪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屋或使用之建築物有不

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行為人有無權利進入以及其進入住宅或建築物之理由正當與否,應以客觀標準觀察,如有法律、道義、習慣等所應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始可認為正當理由,否則對於住宅或建築物之使用者即構成侵擾而屬妨害他人住居使用建築物之權利。

⒉查被告前為泰北高中專任數學教師,前經該校決議將其資遣

,並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於107年9月20日資遣生效,嗣因被告對泰北高中所為資遣表示不服,泰北高中復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訴,經臺北地院於108年9月25日以系爭民事判決確認泰北高中與被告間僱傭關係不存在等節,有系爭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北檢卷第7頁至第8頁),該判決並於108年11月5日確定,是被告於本案事實欄所載之時間,確已非泰北高中所屬教職員工,應可認定。至於被告所提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書、臺北市教師在職研習網網站頁面、被告教師識別證、110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人事管理辦法、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教職員離職交待手續單、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資遣給與選擇書、臺北地院107年11月27日所為107年度勞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376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24251卷第37頁至第59頁),僅得認定被告尚未繳還教師識別證並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被告於111年9月21日向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就資遣案提出申訴、被告仍以泰北高中教師名義報名研習及被告遭警員謝子琦另案提告誣告、加重誹謗部分經不起訴處分,均無解於被告與泰北高中已無僱傭關係存在之事實;且系爭民事判決既已確定,亦未經再審程序廢棄原判決,被告為系爭民事判決之當事人,依法即受系爭民事判決效力拘束而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被告所提臺北地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4號廢棄發回,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被告值此反覆爭執,顯無足採。

⒊再泰北高中就其與被告間之資遣案業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

准生效在案,且經系爭民事判決確認其等間無僱傭關係存在,被告已非該校教職員,未經該校同意,不得擅自進入校園、辦公室、教室及校園任何場所等情,業已製作公告並張貼於校門警衛室之玻璃窗前以為公告周知,此有泰北高中108年11月25日泰中人公告字第00000000號公告及張貼照片2張在卷可考(見北檢卷第9頁至第11頁),益徵被告就其已遭泰北高中資遣而解職,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進入該校校園、辦公室、教室及校園任何場所等情,顯屬明知。

⒋被告前於109年3月16日起至25日止(扣除泰北高中放假之109

年3月21日星期六、同年月22日星期日外),多次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及辦公室內,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於110年6月1日以110年度易字第52號判決認被告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復因於110年1月29日、110年2月22日、110年3月2日、110年3月19日無故侵入泰北高中校園及辦公室內,經本院於110年11月11日以110年度易字第377號判決認被告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共4罪,各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此有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2號、110年度易字第377號判決在卷可稽(見他卷㈡第93頁至第99頁、第101頁至第111頁),益見被告縱主觀上對泰北高中所為資遣程序合法性有所質疑,然其歷經上開案件之偵、審程序及本院所為前揭刑之宣告後,對於其進入泰北高中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而為法令所不許乙節,顯已知悉甚明。惟被告仍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明知無任何正當理由或權利,或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或趁泰北高中警衛不在、未注意之際,未依學校規定換證而執意強行進入校園或辦公室,其再執與另案相同之理由即主張泰北高中資遣違法云云為辯,而以此作為其可正當化進入校園之理由,顯屬無據。

⒌準此,被告明知其已遭泰北高中資遣而解職,僅因主觀上對

資遣結果不滿,不顧警衛阻攔,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執意進入校園或辦公室,自無正當理由,而屬「無故」侵入至明,被告仍執前詞主張其有正當理由進入泰北高中,所辯顯不足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保護之客體包括「住宅」、「建築物

」及「附連圍繞之土地」。其所稱「建築物」係指住宅以外,定著於土地上之工作物,而上有屋頂,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並適於起居者而言,如機關之辦公室、學校、工廠、倉庫等,現有人使用即可,至其是否現有人居住則非所問。本案被告無故進入泰北高中之校內建築、辦公室或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係屬侵入有人使用之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另按刑法第306條所規定之妨害住居自由罪,第1項為「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屬作為犯,第2項為「留滯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則屬真正不作為犯。此二者就妨害住居自由罪行為態樣而言,「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為基本行為態樣,「留滯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為補充行為態樣,即「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為基本規定,「留滯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為補充規定。倘無故侵入住宅,並受退去之要求,仍留滯不退者,因妨害住居自由罪性質上屬繼續犯,而在犯罪行為繼續中,同時觸犯「侵入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留滯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在犯罪評價上,屬行為同時成立二罪名,依基本規定優先補充規定之法律競合法則,優先適用基本規定之「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排除「留滯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罪」之適用。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除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外,同時構成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125所示犯行,係於同一日所為,卷內復查無

被告於當日上午7時59分許侵入校園後曾為警查獲等足認被告係另行起意之事證,自應認被告所為係犯意同一之繼續犯行,應論以事實上之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另行起意而論以數行為,容有未洽。又被告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28所示時間侵入泰北高中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未經泰北高中之同意,不顧該校警衛

阻攔,逕自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並不顧該校人員多次要求離去,而仍滯留其中,並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㈡第27頁至第30頁)。是其明知所為已違反法律規定,僅因主觀上對泰北高中所為之資遣行為合法性有所質疑,竟再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多次未經泰北高中同意及不顧警衛阻攔或趁警衛不注意,執意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並不顧該校人員多次要求離去而仍滯留其中,所為已侵害泰北高中就其校園、辦公廳舍之管領權限,實屬不該。且其犯後未坦承犯行,亦未與泰北高中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難認其有何悔意,兼衡其本案之犯罪動機、手段與所生危害等情狀,暨其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之前從事教職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㈠第27頁,本院卷㈢第4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為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侵入泰北高中校園及辦公室後留滯在內,侵害之法益相同,犯案時間密集,手段及動機亦均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原碩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追加起訴,檢察官周禹境、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錄:本案卷宗代號表編號 卷宗名稱 代號 1 臺北地檢110年度他字第10136號卷 北檢卷 2 士林地檢111年度他字第460號卷一 他卷㈠ 3 士林地檢111年度他字第460號卷二 他卷㈡ 4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382號卷 偵15382卷 5 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251號卷 本院卷㈠ 6 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44號卷 本院卷㈡ 7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051號卷 偵24051卷 8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099號卷 偵24099卷 9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251號卷 偵24251卷 10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252號卷 偵24252卷 11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253號卷 偵24253卷 12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482號卷 偵24482卷 13 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261號卷 聲羈卷 14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偵抗字第1741號卷 抗告卷 15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15號卷 本院卷㈢附表:

編號 時間 行為態樣 證 據 主 文 備註 1 110年3月26日上午8時1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趁學生糾察隊不備,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15頁至第16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19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起訴範圍 2 110年3月29日上午8時1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17頁至第18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22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0年3月30日上午8時1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19頁至第20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2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0年4月6日上午7時57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21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30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0年4月7日上午8時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22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31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0年4月8日上午8時1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23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32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10年4月9日上午8時1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24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3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10年4月12日上午8時7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25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36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10年4月13日上午8時4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26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37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10年4月14日上午7時57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27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38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0年4月15日上午7時57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28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39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10年4時16分上午7時57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29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40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10年4月19日上午8時3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30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4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10年4月20日上午8時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31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44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10年4月21日上午8時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32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45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10年4月22日上午8時2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趁泰北高中警衛未注意之際,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33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46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10年4月23日上午7時55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34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47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110年4月24上午7時56分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35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48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110年4月27日上午8時5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51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69頁、第171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10年4月28日上午8時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36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52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110年4月29日上午8時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37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5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110年4月30日上午7時5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54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71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110年5月3日上午7時56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38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57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110年5月4日上午7時5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58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71頁至第17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110年5月5日上午7時57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39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59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110年5月6日上午8時3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40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60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110年5月7日上午7時5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61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73頁至第175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110年5月10日上午8時10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64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71頁、第207頁至第209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110年5月11日上午8時2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41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65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110年5月12日上午7時59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66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71頁、第207頁至第209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110年5月13日上午7時5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67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75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110年5月14日上午7時59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42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68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110年5月17日上午8時11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43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71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110年9月1日上午8時4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44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7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110年9月2日上午8時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45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74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110年9月3日上午8時1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46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75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110年9月6日上午7時5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78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75頁至第177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110年9月7日上午8時3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47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79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110年9月14日上午8時2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51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86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110年9月15日上午7時59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52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87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110年9月16日上午7時59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53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88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110年9月17日上午8時2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54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89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110年9月22日上午8時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94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77頁至第179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110年9月23日上午8時2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55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95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110年9月24日上午8時1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96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79頁至第181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110年9月27日上午8時3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199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81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110年9月28日上午7時59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56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00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110年9月29日上午7時5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57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01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110年9月30日上午7時5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起訴書漏載,逕予更正),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58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02頁) ④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81頁至第18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110年10月1日上午7時5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起訴書漏載,逕予更正),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03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83頁至第185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110年10月4日上午8時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起訴書漏載,逕予更正),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06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85頁至第187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110年10月5日上午8時5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起訴書漏載,逕予更正),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07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87頁至第189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110年10月7日上午8時2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起訴書漏載,逕予更正),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09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89頁至第191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110年10月8日上午7時5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59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10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 110年10月13日上午8時4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起訴書漏載,逕予更正),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15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91頁至第19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 110年10月14日上午9時15分前某不詳時間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趁泰北高中警衛未注意之際(起訴書漏載,逕予更正),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16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9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 110年10月15日上午8時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60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17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 110年10月18日上午8時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起訴書漏載,逕予更正),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20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95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 110年10月19日上午8時7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起訴書漏載,逕予更正),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21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95頁至第197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 110年10月22上午8時4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起訴書漏載,逕予更正),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24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97頁至第199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 110年10月26日上午8時7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起訴書漏載,逕予更正),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28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199頁至第201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 110年10月27日上午8時6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起訴書漏載,逕予更正),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29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201頁至第20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 110年10月28日上午7時57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61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30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 110年10月29日上午7時56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62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31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 110年11月1日上午8時7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35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20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6 110年11月2日上午8時2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63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36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 110年11月3日上午8時3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64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37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8 110年11月4日上午8時7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65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38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9 110年11月5日上午8時4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39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205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0 110年11月8日上午8時4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之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66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42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1 110年11月9日上午8時5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趁泰北高中警衛不在之際,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67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4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 110年11月10日上午8時2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68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44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 110年11月11日上午8時2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69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45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4 110年11月12日上午8時1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70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46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 110年11月15日上午8時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71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49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6 110年11月16日上午8時5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72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50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7 110年11月17日上午8時3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73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51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8 110年11月18日上午8時1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74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52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9 110年11月19日上午8時4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75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5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0 110年11月22日上午8時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76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56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1 110年11月23日上午8時1分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77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57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2 110年11月24日上午7時5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趁泰北高中警衛未注意之際,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78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58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3 110年11月25日上午7時55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79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59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4 110年11月26日上午8時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80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60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5 110年11月29日上午8時7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81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6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6 110年11月30日上午7時59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趁泰北高中警衛未注意之際,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51頁至第57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㈡第81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64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7 110年12月1日上午7時55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23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65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8 110年12月2日上午8時1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24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66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9 110年12月3日上午8時14分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25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67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 110年12月6日上午8時14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26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70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1 110年12月7日上午8時1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71頁) ③證人即泰北高中警衛王恒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㈠第207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2 110年12月8日上午8時2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27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72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3 110年12月9日上午7時59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趁警衛不在之際,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28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7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4 110年12月10日上午8時10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29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74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5 110年12月13日上午8時7分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30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77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6 110年12月14日上午8時2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31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78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7 110年12月15日上午8時5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32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79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8 110年12月16日上午8時12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33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80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9 110年12月17日上午8時5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34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81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 110年12月20日上午8時13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35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84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 110年12月21日上午8時14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36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85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 110年12月22日上午8時4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37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86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 110年12月23日上午8時14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38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87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 110年12月24日上午8時4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39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88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 110年12月27日上午8時10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40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91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 110年12月28日上午8時2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41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92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 110年12月29日上午8時5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趁泰北高中警衛未注意之際,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42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9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 110年12月30日上午8時3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43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94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 111年1月3日上午8時5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44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299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 111年1月4日上午8時2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45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300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 111年1月5日上午8時6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趁泰北高中警衛未注意之際,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46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301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 111年1月6日上午8時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47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302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 111年1月7日上午8時5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48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30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4 111年1月10日上午8時3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趁泰北高中警衛未注意之際,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49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306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5 111年1月11日上午8時10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50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307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6 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23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51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308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7 111年1月13日上午8時7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52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309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8 111年1月14日上午8時1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53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310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9 111年1月17日上午8時4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54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313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 111年1月18日上午8時5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55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314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1 111年1月19日上午8時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阻攔,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56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315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2 111年1月20日上午8時8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趁泰北高中警衛未注意之際,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該校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 ①侵入住居行為對照圖表(見他卷㈠第119頁至第122頁)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見他卷㈠第157頁) ③泰北高級中學警衛人員值勤日誌(見他卷㈡第316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3 111年10月14日下午1時9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攔阻,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照片(見偵24252卷第69頁至第70頁) ②證人即泰北高中人事主任張進安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252卷第35頁至第37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度偵字第24051號、第24099號、第24251號、第24252號、第24253號、第24482號追加起訴 124 111年10月17日上午8時22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攔阻,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照片(見本院卷㈢第57頁至第59頁) ②證人即泰北高中人事主任張進安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253卷第23頁至第25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5 111年10月21日上午7時59分許、11時13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攔阻,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照片(見偵24099卷第42頁) ②證人即泰北高中人事主任張進安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099卷第39頁至第42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6 111年10月25日上午8時40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且不顧泰北高中警衛攔阻,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照片(見偵24482卷第71頁至第74頁) ②證人即泰北高中人事主任張進安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482卷第37頁至第40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7 111年10月26日上午8時1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不顧泰北高中警衛攔阻,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照片(見本院卷㈢第61頁至第64頁) ②證人即泰北高中人事主任張進安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251卷第29頁至第32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8 111年10月28日上午8時3分許 未依照泰北高中入校之規定換證,不顧泰北高中警衛攔阻,無故侵入泰北高中之校園(含辦公室所在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並經校方人員要求離去仍留滯在其內。 ①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照片(見偵24051卷第41頁至第42頁) ②證人即泰北高中人事主任張進安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051卷第29頁至第32頁) 林佑彥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