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57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聖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王強國(另結)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12時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國王宮廷社區」地下1樓停車場內時,見邱啓瑄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欲由停車位離開之際,竟因對其停車方式不滿,基於強制之犯意,駕車停放在邱啓瑄右前車頭後,下車強行開啟邱啓瑄之車門與邱啓瑄理論之方式,妨害邱啓瑄之通行權利。同社區住戶周聖維(起訴書誤載為周聖雄應予更正)經由其妻蘇鈺雯聽聞上情而前往上開處所時,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王強國辱罵「賽你娘、幹你娘機掰」等語,致生貶抑於王強國之人格。嗣經警據報而查獲上情。
因認被告周聖維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王強國告訴被告周聖維公然侮辱罪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王強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撤回對被告周聖維之告訴(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71號卷111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