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家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111年度智簡字第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93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林家緯明知附表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各該商標,分別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指定商品範圍」欄所示之商品,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並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前開商標權人之商品,復明知其於民國108年5月間至109年3月間,接續透過蝦皮購物平台購入之公仔、玩偶、零錢包,均係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下稱本案商品),且其中標示有附表編號2至4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係自大陸地區輸入,竟仍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109年3月1日至6月8日為警查獲止,在臺北市○○區○○路00號,以擺設選物販賣機方式陳列本案商品,供不特定人投幣操作機器手臂夾取,以此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營業額約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適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下稱保二總隊)於109年6月8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而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保二總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所有卷證資料,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本院審理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證據證明有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與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亦有證據能力。至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家緯所爭執之證據,本院均未採用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自不贅述該等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販賣標示附表編號1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販賣標示有附表編號2至4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之犯行,辯稱:角落生物有關商品應屬正版,是我透過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台灣分公司)平台購買之水貨,臺灣和日本許多商品都是委託中國製造,檢察官不能證明沒有雷射標籤、吊牌、布標就一定是盜版。又蝦皮購物平台於108年8月15日即聲明公告賣家不得刊登盜版或侵權商品,且有正品的審核機制,被告相信該平台不會刊登並販售侵害商標權商品,又該賣家也宣稱是「正版」及「每一個都有吊牌」。檢察官於偵訊時提及商品價格只有幾十元而不是上百元,難道不會認為很便宜、很可疑及認為係仿冒等語?因被告要做銷售,自然想透過批發或大量購入,而不會透過坊間市面店家購入,且賣家宣稱是「正版」的一包角落生物娃娃20隻售價為900元,平均單價才45元,而被告於109年1月20日所購入角落生物娃娃單價為49元卻反而貴於正版的45元,如係盜版還貴於正版,請問被告豈會認為系爭商品從蝦皮購物網站購入之商品是盜版?網路有許多賣家都會於商品說明照片與實際商品仍有落差,如果賣家沒有告知所販售的商品係屬正版或仿冒,又或一般民眾在收到絨毛娃娃後,如何不藉由科學儀器而從網路照片得知或從實際商品摸的出娃娃本體的絨毛或外觀「粗造」等就斷定是盜版?若有告訴人所稱商品係瑕疵或仿冒有使被告受刑事處分的風險,難道被告發現後不會立即辦理退貨及退款?被告於109年3月16日自上開平台購入角落生物小錢包,於111年10月18日該網頁右上角發現「檢舉此商品」的連結,如蝦皮公司有正版審核機制後,系爭商品如屬盜版或仿冒品為何至今還能持續在蝦皮公司網站銷售?被告認為所購入之商品就是蝦皮購物網站聲稱正版、有吊卡及沒標示正版且還比有標示正版貴等,被告才因此購入;原審量刑過重及證據有疑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於108年5月間至109年3月間,接續透過蝦皮購物平台購買本案商品而持有之,且其中標示有附表編號2至4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係自大陸地區輸入,後於109年3月1日至6月8日為警查獲止,在上址,以擺設選物販賣機方式陳列本案商品,供不特定人投幣操作機器手臂夾取,以此方式販賣該等商品,營業額約4萬5,000元,嗣保二總隊於109年6月8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又附表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各該商標,分別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或延展期間內,復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商品,為仿冒附表編號1所示商標之商品等情,為被告所坦認(偵卷第15頁至第25頁、本院卷一第146頁至第148頁、本院卷二第26頁至第27頁),並有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保二總隊偵二隊109年6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徐宏昇律師鑑定資格證明書及其中譯本、被告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購物證明附卷可查(偵卷第41頁至第67頁、第79頁至第83頁、第89頁至第101頁、本院卷一第85頁至第94頁、第231頁至第245頁),復有附表所示之商品扣案可查,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扣案附表編號2至4所示商品均非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即SAN-X CO.,Ltd.(下稱森克斯公司)所授權製造之商品乙情,業據證人洪美芳到庭證述:我在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企劃審批鑑定人員,審批會由我跟國外及廠商之間針對所有合法商品的部分做溝通,哪些東西是合法的、哪些東西是不合法的,我們跟國外有審批規則在。109年6月8日警察在臺北市○○區○○路00號查扣被告所經營的夾娃娃機店,我不在場,但是所有的證物有寄到我們公司來,由我進行鑑定。被告所使用的圖像跟我們角落小伙伴的圖像相似,臺灣合法授權廠商的商品銷售時,一定有雷射標、吊卡以及商品的織標,並經過日本SAN-X審批程序,審批基本規則會有廠商的資訊,廠商的名稱、版權字句、LOGO,但在被告的東西上都沒有看到,對我來講就是侵權的東西。角落小伙伴也有在大陸授權生產,本件三樣產品在大陸有無授權或總代理、總經銷必須要問大陸的總代理,但就算是大陸廠商的商品也會有織標,也會出現COPYRIGHT版權字句、LOGO及廠商的資訊,才知道這個東西是哪間廠商做的。我認為本件扣案物也不是大陸授權廠商主要是依據,未經合法送審審批流程,也沒有經過日本審批的核可、包裝上沒有授權商的資料,因為審批規則中不會讓商品壓到圖等語(本院卷二第10頁至第16頁),而森克斯公司授權臺灣地區總代理之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創公司),負責協商和服務所有的許可業務和事項,包括就森克斯公司擁有的版權財產和商標向被許可人收取版稅和採取法律行動,有SAN-X Co.,Ltd.台灣地區授權總代理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憑(偵卷第77頁),則證人洪美芳在圓創公司擔任審批人員,為具備就標有森克斯公司商標之商品進行檢查及鑑定真偽能力之人,又其於本院審理程序就隨機抽取之扣案物,均可逐一說明係以何處認定並非真品(參本院卷二第16頁至第17頁),足見上開證人有確實仔細檢視本件扣押物品是否為仿冒品,且證人洪美芳與被告互不認識,自無甘冒偽證刑責之風險,而故意設詞誣陷被告之可能,故其證言應無偏頗而屬可採。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非為森克斯公司所授權製造之商品,而為仿冒附表編號2至4所示商標之商品。
(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就蝦皮購物網站108年5月至109年3月間是否執行「蝦皮賣家_正品證明審核制度」,經本院函詢蝦皮台灣分公司,據覆略以:本公司於108年5月至109年3月間有執行正品證明審核;本公司商品稽核部門人員於平台執行商品審核時,如遇有疑似盜版或侵權商品,或於商品遭檢舉時,將會請用戶提供商品進貨證明,包含但不限於發票、貨運證明等,以證實商品來源可信,始得於平台繼續販售;如用戶並未提交相關證明或未通過審核,本公司將會依據平台政策規範刪除該商品等語,並經承辦人進一步說明:正品證明審核制度是商品上架後才審核,我們內部稽核或是有被檢舉的時候會審核,但也只能就外觀、價錢來初步判斷,畢竟我們不是授權商。商品上架後系統會先偵測像是精品、比較有名的商品例如愛迪達鞋子等高風險的商品初步判斷是否有價格過低的情形,之後再由我們人工審核,並不是每個商品系統都會去偵測等語,有蝦皮台灣分公司111年11月18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118001E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查(本院卷一第269頁、第453頁),另於108年5月至109年3月間,蝦皮購物網站服務條款雖數度變更,然第1.2條均為「本服務包含提供一個線上的平台服務,以為買家(「買家」)與賣家(「賣家」)(統稱「您」、「使用者」或「買賣雙方」)間的商品交易提供場所及機會。實際的銷售合約存在於買家及賣家之間,Shopee不是該合約或買家與賣家其他合約之間的主體,且Shopee對這些合約均不承擔義務。買賣雙方將承擔有關其間銷售合約、商品刊登、購物擔保及類似事項之全部責任。Shopee不涉人使用者間之交易。Shopee得預先篩選使用者或使用者所提供之内容或資訊。Shopee保留依第6.4條移除任何您透過本網站所提供之内容或資訊的權利。Shopee並不能確保使用者會確實完成交易」等語,從而,蝦皮購物平台係由賣家自行刊登商品,該商品頁面亦由賣家自行維護、經營及管理,蝦皮台灣分公司並無介入或參與,而「正品證明審核制度」係於商品上架後,經檢舉或內部隨機稽核之程序,而經賣家提出相關商品進貨證明,以證實商品來源可信,始得於平台繼續販售,而非蝦皮購物平台就所有刊登之商品均保證為真品,被告所辯,顯有誤會。
2、被告雖辯稱想透過批發或大量購入等語,然未能出具任何合法商品來源之證明書或授權證明,已難認上開物品係合法平行輸入之商品。再觀被告所提出之蝦皮購物網站購物證明,其係以每隻玩偶、每件錢包43至49元不等價格購入,而證人洪美芳證稱:以進口及實際臺灣銷售廠商的物品做平均值,玩偶約425元,零錢包450元,公仔250元等語(本院卷二第14頁),兩者價格相差甚鉅,被告雖以108年5月5日之蝦皮購物網站購物證明稱正版的1包角落生物娃娃20隻售價為900元,平均單價45元等語,然亦稱此為賣家宣稱正品等語,自難以此認定為真品之價格依據,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徵以,檢察官詢問「該物品單價跟真品價格落差不小,且從大陸蝦皮網站購買是否可能非為真品?」時,被告答以「是」等情,足徵被告明知其購入商品之成本與市價顯不相當,其主觀上確有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仍執意於其所經營之選物販賣機販售之故意,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上情,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之說明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漏未論及被告自大陸地區輸入仿冒附表編號2至4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行為之事實,惟此部分事實既與起訴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事實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併此敘明。。
(二)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109年3月起至同年6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址,以選物販賣機台陳列本案商品,供不特定人投幣操作機器手臂夾取,以此方式接連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原審同本院前揭有罪之認定,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商標法第97條前段予以論罪科刑,雖漏未敘及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然此部分既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是原審此部分之疏失,核屬不影響判決結果之無害瑕疵,由本院予以釐清即可;又原審係審酌被告為賺取收入,竟於明知附表所示商品乃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情況下,仍將之陳列在其店內之選物販賣機,並販賣予不特定人,侵蝕商標權人對於上開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陳列、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及被告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及工作經驗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2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敘明扣案附表各編號所示物品,皆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擅自使用商標權人註冊之商標圖樣,而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及被告自109年3月起至同年6月8日查獲時止,總計獲得營業收入4萬5,000元等節,應認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並無過苛調節之情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等旨。經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沒收並無不合。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均不足採,業經本院指好駁說明如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林哲安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 /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商品範圍 1 仿冒Pokémon商標圖樣之公仔 92個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8年5月31日 玩具、其他玩具 00000000 112年12月31日 00000000 118年3月31日 00000000 116年1月31日 00000000 109年9月15日 2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娃娃(玩偶) 19個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5年8月31日 玩偶、玩具公仔 3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公仔(擺飾) 7個 00000000 116年2月28日 塑膠製裝飾品 4 仿冒「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零錢包 48個 00000000 115年5月31日 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