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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智附民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邱泰源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陳新傑律師被 告 加利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明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9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吳佩真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