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7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運翔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運翔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也如實交代事實始末並配合檢警偵查,請考量其犯罪情節輕微,實害也是輕微,被告在家裡是經濟支柱,爰請撤銷羈押及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暨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應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准許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並無濫用其權限及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據以判斷羈押之要件,並不以嚴格證明為必要,其以自由證明,即為充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0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49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應否准許,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3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卷內事證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上開罪名如果成立罪刑不輕,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再以被告之供述與同案被告王羿文、饒承書之供述有部分出入,且尚有共犯綽號「17哥」之人於警方偵辦中,又本件犯罪用之手機雖有被扣案,但衡諸取得手機並不困難,現今聯絡通訊之方式也不限於只能使用手機一途,是手機遭扣押仍有勾串之可能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滅證之虞,是有羈押之原因,再依照本案犯罪情節,就販毒而言確實對社會秩序有重大危害,衡量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以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兩者比例衡量,尚難認為可以具保或其他侵害較小之措施替代,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裁定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以上開事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及撤銷羈押,經本院於111年10月18日再次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檢察官意見後,認被告所述關於實際交易本件毒品之犯罪情節部分,供稱本案係由同案被告王羿文指示其前往交易等情(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048卷四第79頁),與同案被告饒承書提及係聽從被告指示而開同案被告王羿文之車輛載被告前往交易之供稱(見本院原訴字卷第75頁)有部分出入。再者,被告所述關於各共犯分工之狀況,其供稱均是由同案被告王羿文接獲微信暱稱「Lucky99ff88雜貨店」之訊息,再指示被告前往交易,其不認識綽號「17哥」之人,也不會去拿工作手機等情(見本院原訴字卷第61頁至63頁)。然同案被告王羿文則供稱係與被告排班,輪流持有交易毒品之微信暱稱「Lucky99ff88雜貨店」工作手機,被告也認識綽號「17哥」之人等語(見本院原訴字卷第68頁至70頁)。則如依同案被告王羿文所述,被告並非僅居於受其指示之地位。是被告所述關於各共犯分工之狀況,與同案被告王羿文互核亦有多處不符之處。從而,被告之供述內容與同案被告饒承書、王羿文彼此間,關於參與犯罪之情節、共犯分工之狀況實有多處不符之處,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之虞,而被告所涉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屬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實有相當理由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是以被告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原因。考量本案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衡諸「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仍認定被告確實有羈押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均仍存在,且不能因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作為而使之消滅,而被告又無依法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或應撤銷羈押之事由,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撤銷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鍾 晴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禹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