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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3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84號聲 請 人 湯泰斗上列聲請人聲請判決書不公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53號案件之刑事判決書,請求不要公布在網路上等語。

二、按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亦分別規定甚明。茲聲請人因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嫌,經本院以107年度侵訴字第53號判決有罪在案,前開判決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原屬本院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惟為免揭露或推論出被害人身分,本院前揭判決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害人之姓名均業僅記載代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此有本院前揭案號判決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將本院前揭案號判決不予公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鍾 晴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禹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判決書遮隱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