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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3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9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彥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佐,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佳誼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7日、109年12月21日 111年0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050、105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士簡字第566號 111年度士簡字第543號 判決日期 111年01月25日 111年09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士簡字第566號 111年度士簡字第543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14日 111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42號。(已執畢) 士林地檢111年 度執字第4579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