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26號聲 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潘玉蘭律師被 告 蔡全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聲請轉拷交付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檔案之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審理中;聲請人為被告之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之訴訟防禦權,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檔案之錄音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檔案之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邰婉玲法 官 鐘 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附表:
編號 光碟名稱 附卷處 1 蕭案語音 110年度偵字第9589號卷證物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