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8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兆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字第3430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兆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兆民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所附附表之漏載部分,均補充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28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5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9月為重,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至4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7日 110年1月10日 110年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110年度偵字第7727號、第8472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110年度偵字第7727號、第8472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110年度偵字第7727號、第84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5日 111年1月5日 111年1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1日 111年2月11日 111年2月11日 備註 1.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 2.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59號(已執行完畢) 3.編號1至4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4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6日 109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110年度偵字第7727號、第8472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255號、110年度偵字第17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110年度訴字第5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5日 111年3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110年度訴字第5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1日 111年4月27日 備註 1.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 2.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59號(已執行完畢) 3.編號1至4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4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1.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 2.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