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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9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2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練俊良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練俊良認民國109年10月13日開庭時對其有利之陳述事項並未紀錄於庭訊筆錄,為了將審判期日109年10月13日有關被告的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核對更正筆錄,聲請法院就109年10月13日審理的109年度交易第23號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前開期日之錄音光碟,惟聲請人本件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23號判決聲請人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嗣被告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2月18日以110年度交上易字第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被告聲請交付本案法庭錄音,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即110年8月17日前為之,然聲請人係於111年8月25日具狀聲請,於同年月31日繫屬本院(見本院卷第3頁),顯已逾期,且無法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鍾 晴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禹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