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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春成選任辯護人 劉彥廷律師

張睿平律師賴安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刑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正本陪席法官欄所載「李嘉慧」,應更正為「鄭仰博」。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陪席法官部分,顯係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鄭仰博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裁判日期:2024-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