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3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凌傑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胡凌傑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