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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9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932號原 告 張惠婷被 告 陳俊宏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25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主張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2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依晴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