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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4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杰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18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328號),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行簡易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徐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徐杰於民國111年5月間,在社群網站「甜心花園網」結識代號AW000-K111177(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成年女子,2人達成包養協議後,因徐杰不滿A女未依約定與之見面約會,為使A女回應並履行協議,竟基於恐嚇犯意,使用社群軟體「twitter」、「instagram」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A女(傳送之時間、地點及內容,均詳如附表),以此方式暗示加害A女名譽之事,致A女心生畏懼(所涉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業據A女撤回告訴,詳後述)。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徐杰於本院之自白」(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28號卷【下稱易字卷】第34至35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數則訊息,內容均係暗示其錄有與被害人A女間包養過程之影片(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錄有該等影片),欲以此要脅A女回應其訊息,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基於單一意思決定,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為具有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其與A女間之糾紛,反而以言語恐嚇A女,使告訴人心生畏怖,所為實有不該;併審酌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且與A女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和解條件完畢,A女並具狀撤回告訴等節,有本院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在卷可參(易字卷第37至39頁,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48號卷【下稱簡字卷】第7至9頁),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易字卷第35頁),暨其本件犯行之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簡字卷第9至10頁),考量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與A女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和解條件完畢,業如前述,而A女表示願原諒被告,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易字卷第35頁)。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已有悔悟之意,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貳年。

四、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徐杰就前揭本案犯罪事實所為,另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有關被告被訴跟蹤騷擾部分,業經A女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易字卷第39頁),依前述說明,此部分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前揭有罪之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如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地點 訊息內容 0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我有錄喔」 2 111年6月13日晚上9時26分 同上 「我真的有路(按應為「錄」)喔!」 3 111年6月17日晚上11時44分至翌日凌晨0時7分 同上 「妳就等著妳家民宿,網路上都看看,妳在做S的」、「其他你慢慢等」、「反正妳無所畏」、「你這樣不守信用!我會把我們的片子傳上網的」、「你說好的反悔 既然你要反悔就承擔後果吧 反正你那天吃藥 我路了不少」、「我們那天做了什麼 就什麼片子」、「我們做了啥就啥片子!你自己想」、「既然你想不到那就等著看囉」、「反正你們民宿在哪我也知道」、「反正你也不怕,就讓大家知道你在做S的,包養網一直找人」、「上次吃了藥沒做完就走,不是欠我」、「反正你正要紅,我就讓你更紅囉 反正你愛」、「你要女僕就女僕啊,那天大家都可以看」、「是要大家一起看,還是單獨看,看你自己決定」 4 111年6月20日晚上10時25分至同時39分 同上 「我讓我朋友不要亂威脅你,但你還是不給我約麻?」、「我朋友用我拍的片,跟你說你就回,我正常要約你你就不回…滿無地餓」、「你這樣我覺得很不好」 5 111年6月23日晚上11時44分 同上 「我朋友填表了,說要去找你,希望不會有事,你保重」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