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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2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4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錦光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6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05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何錦光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起訴書)外,另補充被告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05號卷㈡〈下稱本院易字卷㈡〉第26頁),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何錦光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㈡被告於上揭地點,先指示不知情之搬家工人將附表編號1至5

所示之物搬離上址,並搬運至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5樓租屋處,及將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攜離等方式,而先後侵占如附表所示物品,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搬家工人,將如附表所示物品搬離上開

處所,並搬運至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5樓租屋處,而為上述侵占行為,係屬間接正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妨害兵役前科紀錄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顯見被告素行非佳,其因向告訴人承租房屋居住,因積欠租金經告訴人終止租約而遷離時,本應將所承租物品原物歸還告訴人,竟恣意侵占上揭物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又上揭物品除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業已返還告訴人外,其餘物品尚未返還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財物損失,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告訴人之損害,至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情節、手段、所侵占之財物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暨自陳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中有配偶及1子,其子為中度身心障礙人士,此有其提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60號卷〈下稱偵卷〉第155頁)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㈡第2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係本案被告侵占行為之犯罪所得

,然業經合法發還告訴人,此有物品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係本案被告侵占行為之犯罪所得

,雖未經扣案,然亦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需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提起公訴,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宜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是否沒收 1 彈簧床 1張 是 2 床包 1組 是 3 電鍋 1台 是 4 高腳電扇 1台 是 5 飲水機 1台 否(已合法發還) 6 磁扣及鑰匙 1組 否(已合法發還)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