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22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AD000-A11109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聲 請 人即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AD000-A111098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告訴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被 告 王威翔選任辯護人 鄧世榮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2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AD000-A111098、AD000-A111098A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而被告涉犯之罪,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聲請人AD000-A111098為本案被害人、聲請人為AD000-A111098A本案被害人之母親,均屬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22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就AD000-A111098部分之被訴罪名,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AD000-A111098為本案之被害人,亦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又AD000-A111098A係AD000-A111098之母親,亦為AD000-A111098之法定代理人等情,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2份在卷可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576號不公開卷第3、5頁),是聲請人2人均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又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其等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2號卷第32頁),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等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等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等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林正忠法 官 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