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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交重附民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張善隆被 告 李成祿(已歿)上列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

8 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江定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