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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交重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韓金戀兼上一原告特別代理人 林金財原 告 林健發

林健輝上 四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張子特律師被 告 許紋誠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4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江哲瑋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