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時泊選任辯護人 王耀星律師被 告 林國盛義務辯護人 高立翰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369號、112年度偵字第985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3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22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之物沒收。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四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丙○○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丙○○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基於縱使毒品混有二種以上毒品,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黃哥」之人共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10月間起,在桃園市大溪區之不詳地點籌劃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丙○○復於111年11、12月間,指示甲○○另尋租屋地點以供製毒,甲○○委請不知情之友人張伯榕找尋租屋地點,輾轉經不知情之謝騰賦聯繫不知情之房東蘇鳳玉,甲○○遂於111年12月29日,與蘇鳳玉簽約承租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之處所(租期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下稱汐止租屋處),並於111年12月底某日起,由「黃哥」提供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所需之主要原料(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與其他所需之原料、化學品及設備(包含甲胺、隧道式送風機、托盤、電動攪拌機、甲苯、丙酮、氨水、脫水機等物),而陸續搬入汐止租屋處,丙○○、甲○○遂於承租期間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製造方式略為:將一定比例之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或2-氯-甲基苯丙酮、甲苯、其他副料倒入空桶內以電動攪拌機攪拌、混合後,再加入一定比例之甲胺、水予以混合,再將化學混合物以脫水機脫水後,以飯匙挖取放置塑膠托盤後以電扇吹乾,而共同製造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深褐色液體共4桶(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含有混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褐色粉末(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而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既遂。後丙○○、甲○○於112年2月10日決定終止租約並告知蘇鳳玉,兩人遂陸續自汐止租屋處將製毒相關原料、設備搬離,部分物品搬至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後復藏放至不詳地點。嗣因甲○○於112年3月22日凌晨駕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用小貨車至汐止租屋處搬運剩餘物品,後於同日4時20分許,為警在上開營業用小貨車及汐止租屋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員警繼於112年4月12日13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村000號5樓拘提丙○○,並扣得APPLE牌IPhone 7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具、realme X50行動電話(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0具及吸食器1組,始查悉上情。
二、甲○○基於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3月22日2時30分許,在駕駛上開營業用小貨車回到上開汐止租屋處搬運剩餘物品之期間,以針筒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摻水後,注射體內而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共1次。嗣於同日4時20分許,同為警在上開營業用小貨車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甲○○另同時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月4日15時許,在汐止租屋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後,加以燒烤以吸食煙霧而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共1次。甲○○復於112年1月4日21時55分許為警查獲前某時,另基於同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向真實年籍不詳之人購得混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物44包及51包(淨重分為132.83公克、170.35公克,純質淨重分為10.62公克、15.33公克,無證據證明係丙○○、甲○○所製造)、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之粉末1罐(淨重50.26公克,純質淨重48.75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淨重35.75公克,純質淨重18.9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4.4655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淨重6.4602公克)後,攜帶上開物品,與李芯儀一同搭乘張伯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汐止租屋處離開,而於同日21時55分許,行經新北市土城區和城路與連城路之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四、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所引用被告甲○○、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甲○○、丙○○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原訴卷第359頁至第38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其他引用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事實欄一部分訊據被告甲○○坦承上開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既遂犯行,被告丙○○雖坦承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既遂犯行,辯稱:是黃哥提供給我們原料跟設備要製造第三級毒品的咖啡包,由我跟甲○○在汐止租屋處製造毒品,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大部分都是「黃哥」提供給我們的原料跟設備,我也有在汐止租屋處叫甲○○把電動攪拌機插到塑膠桶內持續攪拌,塑膠桶內有出現液體,攪拌之後就變粉末狀態,我還有叫甲○○撈出來,但因為黃哥只有給我們附屬原料,缺乏主要的原料,所以沒有作出來,我不清楚為何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會有第三級毒品的存在等語。被告丙○○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因被告甲○○在112年1月4日在新北市土城區遭查獲時,其中即包含相同成分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被扣案(事實欄三部分),故不能排除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中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物係受被告甲○○所污染,且被告甲○○又稱有另1名綽號烏鴉之不詳人士有指示被告甲○○製造毒品,故本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中之第三級毒品也可能是另外之狀況所產生之污染等語。經查:
1.被告甲○○、丙○○確實有於事實欄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由「黃哥」提供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所需之主要原料(第四級毒品即先驅原料,即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物)與其他所需之原料及設備(如附表一編號5至17、20至27之物)供被告甲○○、丙○○製造第三級毒品使用,之後被告甲○○於112年3月22日4時20分許,為警在上開營業用小貨車及汐止租屋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而其中之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第四級毒品即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包含其異構物4-Meth
yl、2-Methyl、3-Methyl〕等成分,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驗出含有混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附表一編號2驗出有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包含其異構物4-Methyl、2-Methyl、3-Methyl〕等成分、附表一編號4驗出有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等情,業據被告甲○○之陳述(112偵8369【卷一】第315頁至第324頁、第357頁至第371頁、112偵8369【卷二】第34頁至第42頁、本院原訴卷第91頁至第100頁、第179頁至第182頁、第234頁至第235頁、第385頁至第389頁)、被告丙○○之陳述(112偵8369【卷一】第307頁至第310頁、本院聲羈卷第27頁至第32頁、偵聲卷第45頁至第48頁、112偵8369【卷二】第61頁至第62頁、112偵22001卷第9頁至第24頁、原訴卷第101頁至第110頁、第180頁至第183頁、第234頁第236頁、第386頁至第389頁)坦承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查獲被告甲○○及范振祥涉毒品案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及所附現場示意圖、勘察照片、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採驗紀錄表、化學鑑定書、DNA鑑定書(112偵8369【卷二】第161頁至第262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30日刑鑑字第1120071995號鑑定書【送驗深棕色不明液體1瓶、淺藍色不明液體1瓶、黃褐色不明液體1瓶、白色粉末1瓶、透明晶體1瓶】(112偵8369【卷二】第67頁至第6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5月4日新北警鑑字第1120843109號DNA型別鑑定鑑驗書(112偵8369【卷二】第11頁至第14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暨照片(112偵8369【卷二】第147頁至第14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4時20分至4時25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112偵8369【卷一】第77頁至第81頁)、112年3月22日4時25分至4時35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112偵8369【卷一】第85頁至第89頁)、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107頁)、出租人蘇鳳玉與承租人甲○○之住宅租賃契約書影本【租期112年1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租金每月1萬5000元】(112偵8369【卷一】第189頁至第193頁)、出租人蘇鳳玉與承租人甲○○之住宅租賃契約書翻拍照片(112偵8369【卷一】第131頁至第13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現場查獲物品照片(112偵8369【卷一】第149頁至第17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蒐證畫面編號1至編號2之111年12月30日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2偵10124卷第8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蒐證畫面編號3至編號5之112年1月4日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2偵10124卷第90頁至第9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蒐證畫面編號8至編號15之112年2月9日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2偵10124卷第92頁至第96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蒐證畫面編號16至編號23之112年2月17日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牌辨識系統截圖(112偵10124卷第96頁至第10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蒐證畫面編號6至編號7之112年2月17日鼎藏大硯電梯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2偵10124卷第100頁至第10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蒐證畫面編號6至編號7之112年3月24日鼎藏大硯電梯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2偵10124卷第91頁至第92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蒐證畫面編號10至編號32之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2偵8369【卷一】第339頁至第351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光碟、證人張柏榕手機內相簿於111年12月30日拍攝照片(112偵8369【卷二】第285頁至第287頁)、被告甲○○使用廠牌VIVO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廠牌APPL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偵8369【卷一】第177頁至第188頁)、被告甲○○使用廠牌APPLE手機與「林」、「烏鴉」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偵8369【卷一】第335頁至第339頁)、被告甲○○使用廠牌APPLE手機與「李言言」、「林」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偵8369【卷二】第279頁至第28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查獲甲○○及范振祥涉毒品案現場勘察初步報告、現場勘察照片(112偵8369【卷一】第15頁至第27頁)、被告甲○○手機之通訊軟體訊息截圖(112偵22001卷第53頁至第56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蒐證影像畫面翻拍照片(112偵22001卷第58頁至第73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保管字第535號贓證物品保管單【物品名稱:棉棒11件、防毒面具1包、手套8包、飯匙1個、夾鏈袋1個、菸蒂2個、筆記本2本】(本院原訴卷第151頁至第152頁)在卷可稽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考,是前揭事實,首堪認定。
2.被告甲○○已坦承全部犯行,被告丙○○及其辯護人雖以前情置辯,惟查:
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
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之成為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除將非屬毒品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法之製造行為,乃指運用各種原、物料或方法予以加工,製成其特定目的之產品,所採取之一切措施。且該製造行為常係一連串之繼續舉動或歷程,若產品初經完成,復施以純化,或液化、結晶等求其精進之加工,仍屬製造之一環。至其既、未遂之區別,應以已否違反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斷,凡製成客體,已具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屬既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此觀該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即明,並未限定其型態為固體、液體,而應以製出物質之分子結構是否已由毒品先驅原料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為毒品之結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判決意旨參照)。②本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支援勘查採證並分
析本案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與製造毒品行為構成要件之關連性,依製造毒品三大需求知識、化學品及設備觀之,就(一)知識筆記:記有「電拌、隧道式送風機...」等器具及「回收甲安5桶、甲苯剩五、酸1、甲安13」等字句之筆記本(如附表一編號12之物);(二)化學品:毒品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如附表一編號2之物)及「2-溴-4-甲基苯丙酮」(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甲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物)、甲胺(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物)、氨水(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物)及丙酮(如附表一編號10、16所示之物);(三)設備:隧道式送風機(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物)、托盤(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物)、飯匙(如附表一編號3之褐色粉末所附著之飯匙)、電動攪拌機(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物)、防毒面具(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物)、大型不鏽鋼鍋、脫水機(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物)。而本案查獲電動攪拌機、脫水機等設備與現場發現之大型不鏽鋼鍋,為可供調製毒品之相關設備;另於現場飯匙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粉末殘渣(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現場殘渣袋內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現場深褐色液體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即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包含其異構物4-Methyl、2-Methyl、3-Methyl〕成分(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研判可能為著手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過程所殘留之毒品粉末及液態成品。從而,依現場查獲之器(機)具、化學品、毒品先驅原料及成品等證物,不排除現場曾進行製造第三級毒品之可能,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查獲甲○○及范振祥涉毒品案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及所附現場示意圖、勘察照片、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採驗紀錄表、化學鑑定書、DNA鑑定書(112偵8369【卷二】第161頁至第262頁)附卷足憑。另被告甲○○亦供稱:在承租汐止租屋處開始到被汐止警方查獲期間,其中有1次在上開汐止租屋處,丙○○叫我將電動攪拌機插入塑膠桶內持續攪拌,塑膠桶內有液體,攪拌後會慢慢呈現出粉末狀的東西,丙○○再叫我撈出攪拌過的東西,之後放到豆漿脫水機插電脫水,後來的程序由丙○○自己處理等語(112偵8369【卷一】第359頁)。而被告丙○○對於被告甲○○所述上情亦未否認(本院原訴卷第183頁)。是若真如被告丙○○所述因缺乏主要原料無法做出第三級毒品,則被告丙○○又何須在上開汐止租屋處指示被告甲○○以電動攪拌機插入塑膠桶內持續攪拌桶內液體並進行脫水?再者,證人李芯儀於偵訊時亦證稱:有一次我跟甲○○、丙○○到汐止租屋處,有看到桌上放有
2、3大包的夾鏈袋,裡面裝類似白色粉末之物,甲○○有把那幾包裝有東西的夾鏈袋交給丙○○,丙○○有聊到會把做好的毒品交給勇哥之人等語(112偵8369【卷二】第293頁)。佐以現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其中之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即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包含其異構物4-Meth
yl、2-Methyl、3-Methyl〕等成分、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驗出含有混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已如前述。是依被告甲○○之供述、證人李芯儀之證述及前開證據資料可見被告丙○○、甲○○製造行為,實已利用毒品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2-氯-甲基苯丙酮、2-溴-4-甲基苯丙酮與其他原料、設備經由化學作用,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禁制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混合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第三級毒品,其等所為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行為顯然已達既遂之程度,被告丙○○以前詞置辯否認製造第三級毒品既遂犯行云云,並不可採。又雖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甲○○、丙○○主觀上明知其等製造之毒品成分,是含有2種以上毒品成分,但現今社會中毒品案件層出不窮,查獲毒品案件中有混合2種以上毒品成分亦所在多有,且被告丙○○供稱本件是要製作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但實際上並不知道要做的第三級毒品咖啡包是什麼等語(本院原訴卷第182頁)。由此可知,被告丙○○主觀上係認為只要製作出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即可,至於實際上成分為何或是否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成分,並不在意,又被告甲○○亦坦承本件犯行,故本件最後製造出包含混合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第三級毒品,主觀上亦不違背被告丙○○、甲○○之本意,是被告丙○○、甲○○具有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已臻明確。
③被告丙○○之辯護人雖為被告利益而以前詞辯護,然被告甲○
○已供稱:在汐止區租屋處所扣到之毒品(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與112年1月4日晚間被扣到的毒品無關,是兩件事,而依照烏鴉指示製造出來的東西因為跟烏鴉所要的不一樣,就全部丟掉了,本案扣案物(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都沒有依烏鴉指示製造出來的毒品等語(本院原訴卷第98頁、第388頁)。是被告甲○○已明確供稱事實欄一部分遭扣案之第三級毒品,與112年1月4日遭警方查獲之毒品、綽號烏鴉之人指示作出之物品無關,故辯護人上開辯護意旨亦無執此為有利於被告丙○○之認定。
2.綜上,被告甲○○、丙○○此部分關於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事證明確(至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除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外,雖還有驗出第四級毒品即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包含其異構物4-Methyl、2-Methyl、3-Methyl〕等成分,然上開第四級毒品成分依被告丙○○所述,係黃哥所提供之毒品先驅原料,故難認亦屬於被告甲○○、丙○○所製造出之毒品),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事實欄二、三部分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112偵8369【卷一】第33頁至第45頁、第253頁至第259頁、第273頁至第277頁、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8頁至第11頁、第98頁至第99頁、本院原訴卷第92頁、第97頁、第179頁、第234頁至第235頁、第385頁),並有被告甲○○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M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2年4月6日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M0000000號】(112毒偵636卷第281頁至第282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檢體:「米白色粉末1包」檢出海洛因成分;「殘渣袋2個」檢出海洛因成分;「針筒1支」檢出海洛因成分】(112偵8369【卷二】第23頁)、112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檢體:「吸食器2組」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針筒5支」未檢出毒品成分;「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2偵8369【卷二】第25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檢體:「吸食器2組」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2偵8369【卷二】第27頁)、被告甲○○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A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之112年1月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000000號】(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104頁至第10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2日刑鑑字第1120011807號鑑定書【送驗(一)透明糖果包裝毒品咖啡包44包,檢出第三級毒品;(二)白色糖果包裝毒品咖啡包5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三)不明粉末1罐,檢查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106頁至第107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檢體:「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大麻2包」,檢出大麻成分;「吸食器1組」,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111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檢體:「玻璃球1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吸食工具3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袋6」個,檢出海洛因成分】(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112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113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3510號鑑定書【送驗粉塊狀檢品3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118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112年1月4日警員職務報告(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6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密錄器錄影及現場查獲照片(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67頁至第7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26頁至第33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2日新北檢貞張112毒偵472字第1129092935號函及所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2年7月13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23860305號函暨被告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尿液檢體編號A0000000)暨姓名及代碼對照表(本院原訴卷第155頁至第16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7月31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24213374號函及所附毒品成分鑑定書(本院原訴卷第163頁至第169頁)等證據在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可佐,足徵被告甲○○前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論罪科刑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係屬刑法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有該規定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經查,被告甲○○、丙○○所製造之第三級毒品,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驗出含有混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已如前述,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所指之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二)是核被告甲○○、丙○○所為:
1.被告甲○○、丙○○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並應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001號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辦被告丙○○之犯罪事實,經核與本案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事實欄一)完全相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罪名,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告知此部分罪名(本院原訴卷第354頁),以利被告甲○○、丙○○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為實質辯論,無礙其等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2.被告甲○○前於10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6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3月30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甲○○係於觀察、勒戒完畢後3年內犯施用毒品犯行。是被告甲○○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甲○○上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該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甲○○一施用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3.被告甲○○事實欄三所為,就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其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就持有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毒品部分,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第11條第6項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以一施用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基於單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處斷。
(三)被告甲○○、丙○○與「黃哥」就上開事實欄一之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甲○○就事實欄一之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事實欄二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事實欄三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共4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刑之減輕事由: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部分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謂,不論該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言詞或書面,均屬之。再所謂自白,係針對被嫌疑為犯罪之事實陳述,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與協商程序中一併為法律評價之認罪,並不相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仍無礙於此項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查被告丙○○雖於偵查及審理時僅坦承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否認既遂罪,然觀其所供述內容,實已對犯罪事實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縱令被告丙○○就其所為犯行之法律上評價有爭執而主張為未遂犯,惟此乃法院認事用法範疇,應認被告丙○○已為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至於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已坦承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其於偵查中雖僅承認幫助犯行(112偵8369【卷一】第23頁第369頁),但亦對於犯罪事實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部分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固主張係被告甲○○主動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被告丙○○,故被告甲○○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之適用等語。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齡、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278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須被告供述毒品來源之事證翔實具體且有充分之說服力,其所供述內容需具備毒品來源之基本資料等相關內容具體性,足使偵查機關得以追緝查得上游。且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與偵辦犯罪人員對該毒品來源發動調查或偵查並因而破獲之間,必須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始屬所謂「因而查獲」,如果偵辦犯罪人員依據其他確切證據,而合理懷疑他人涉案,則日後之查獲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就欠缺相當的因果關係,自不符合上述減免其刑的規定。查本件查獲被告丙○○之經過,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112年1月4日查獲被告甲○○、張伯榕、李芯儀等3人涉嫌持有毒品案,然被告甲○○於警詢中並未供述其持有之來源係源自於被告丙○○,係經員警數位鑑識張伯榕之扣案手機,發現該扣案手機內有攝錄疑似製毒工廠之影像,再經調閱相關監視器發現該處所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復經員警於112年2月9日前往現場勘查,發現車號0000-00自小客車駕駛進入該處所,經查該車車主即為被告丙○○,而得知上情,之後再統整上開蒐證資料借訊被告甲○○,被告甲○○始供稱並指認被告丙○○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2年10月16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23883535號函及所附說明、被告甲○○之112年1月5日調查筆錄(本院原訴卷第265頁至第274頁)、112年11月2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23889657號函及所附偵查報告、被告甲○○之112年4月11日調查筆錄、手機照片截圖及手機蒐證畫面截圖(本院原訴卷第293頁至第343頁)附卷足憑。是本件警方在112年2月9日前往汐止租屋處勘查後即掌握被告丙○○涉嫌本案共同製造毒品犯罪,並非因被告甲○○之供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事,足認被告甲○○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辯護人為被告甲○○利益辯護謂被告甲○○有上開減輕事由,尚有誤會。
(六)爰審酌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至深且鉅,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製造行為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被告甲○○、丙○○均正值青壯,竟不思從事正當工作,貪圖一己私利,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刑罰禁令,以本案之汐止租屋處為據點,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且查獲之毒品原料、設備、數量非寡,對社會潛在危害甚深,而被告甲○○復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行,是被告甲○○、丙○○2人行為均應予譴責,兼衡被告甲○○、丙○○2人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甲○○、丙○○犯罪動機、犯罪情節、手段、所生危害、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原訴卷第407頁至第468頁),暨被告甲○○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撫養父親,曾從事地磚鋪設工作,月收入平均約4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丙○○自承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有1名子女、需撫養母親,曾從事打零工工作,月收入平均約2至3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事實欄一部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所示檢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2-氯-甲基苯丙酮」成分,或為已沾染、裝盛前揭毒品而檢出該等毒品成分之器具、容器者(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鑑析用罄而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至17、19至27所示之物,為被告甲○○、丙○○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本院原訴卷第386頁),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物,雖被告甲○○表示並未供製造毒品使用,然依該扣案物(VIVO牌灰藍色行動電話)內之對話紀錄,實有涉及製造毒品之內容(112偵8369【卷一】第177頁至第188頁),故應亦屬供被告甲○○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8至33所示之物及自被告丙○○處扣得之APPLE牌IPhone 7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具、realme X50行動電話(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0具及吸食器1組,均無證據足認與被告2人事實欄一犯行有何關聯,均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或銷燬之。
(三)事實欄二部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分別含有或殘留如附表二編號1至6備註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毀。又上開物品及其包裝容器均難與其內殘留之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毀。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並未驗出毒品成分,足見上開注射針筒並未使用,而係被告甲○○所有且預備供施用毒品犯罪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含有附表三編號1至3備註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均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至10所示之物,分別含有或殘留如附表三編號4至10備註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物品及其包裝容器均難與其內殘留之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亦無證據足認與被告甲○○事實欄三犯行有何關聯,亦無從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鄭勝庭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佩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事實欄一之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均沒收)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深褐色液體 4桶(總淨重:80.52公斤)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9頁;丁○112毒偵636卷第95頁至第99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1-1至1-4,照片編號18】(丁○112偵8369【卷二】第164頁、第183頁) ⒊抽驗證物編號1-2:經檢視為透明瓶包裝,內含深褐色液體,驗前毛重9.74公克(包裝重6.33公克),驗前淨重3.41公克,取0.4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3.00公克。 ⒋鑑驗結果: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包含其異構物4-Methyl、2-Methyl、3-Methyl〕等成分。 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30日刑鑑字第1120071995號鑑定書(丁○112偵8369【卷二】第67頁至第68頁)。 2 黃色液體 27桶(總淨重:556.59公斤)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9頁;丁○112毒偵636卷第95頁至第99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3-1至3-27,照片編號22】(丁○112偵8369【卷二】第164頁、第185頁) ⒊抽驗證物編號3-2:經檢視為透明瓶包裝,內含黃色液體,驗前毛重9.79公克(包裝重6.33公克),驗前淨重3.46公克,取0.4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3.06公克。 ⒋鑑驗結果: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氯-甲基苯丙酮〔包含其異構物4-Methyl、2-Methyl、3-Methyl〕成分。 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30日刑鑑字第1120071995號鑑定書(丁○112偵8369【卷二】第67頁至第69頁)。 3 飯匙上褐色粉末(包含飯匙) 1瓶(1個)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9頁;丁○112毒偵636卷第95頁至第99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5-1-1,照片編號26】(丁○112偵8369【卷二】第164頁、第187頁) ⒊證物編號5-1-1:經檢視為透明瓶包裝,內含褐色粉末,驗前毛重19.74公克(包裝重19.13公克),驗前淨重0.61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56公克,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6%,驗前純質淨重0.34公克。 ⒋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30日刑鑑字第1120071995號鑑定書(丁○112偵8369【卷二】第67頁至第68頁)。 4 殘渣袋內之白色細晶體 1瓶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9頁;丁○112毒偵636卷第95頁至第99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6-1,照片編號29】(丁○112偵8369【卷二】第164頁、第189頁) ⒊證物編號6-1:經檢視為透明瓶包裝,內含白色細晶體,驗前毛重19.16公克(包裝重19.13公克),驗前淨重0.03公克,取0.0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01公克,純度約90%,驗前純質淨重約0.02公克。 ⒋鑑驗結果: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 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30日刑鑑字第1120071995號鑑定書(丁○112偵8369【卷二】第67頁至第69頁)。 事實欄一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 5 淺藍色液體 11桶(總淨重:264.29公斤)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9頁;丁○112毒偵636卷第95頁至第99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2-1至2-11,照片編號20】(丁○112偵8369【卷二】第164頁、第184頁) ⒊抽驗證物編號2-2:經檢視為透明瓶包裝,內含透明液體,驗前毛重9.17公克(包裝重6.33公克),驗前淨重2.84公克,取0.4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2.39公克。 ⒋鑑驗結果:檢出Methylamine(甲胺)非毒品成分。 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30日刑鑑字第1120071995號鑑定書(丁○112偵8369【卷二】第67頁至第69頁)。 6 隧道式送風機 1臺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4,照片編號24】(丁○112偵8369【卷二】第164頁、第186頁) 7 托盤 9個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5,照片編號25】(,丁○112偵8369【卷二】第164頁、第187頁) 8 電動攪拌機 2臺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9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7,照片編號31】(丁○112偵8369【卷二】第164頁、第190頁) 9 甲苯 3罐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0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8,照片編號32】(丁○112偵8369【卷二】第164頁、第190頁) ⒊容量1加侖裝3罐 3罐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0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9,照片編號33】(丁○112偵8369【卷二】第164頁、第191頁) ⒊容量420公升裝3罐 10 丙酮 1罐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0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10,照片編號34】(丁○112偵8369【卷二】第164頁、第191頁) 11 氨水 2罐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0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11,照片編號35】(丁○112偵8369【卷二】第164頁、第192頁) 12 筆記 2本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0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12,照片編號36、37】(丁○112偵8369【卷二】第165頁、第192頁至第194頁) ⒊內記有「電拌、隧道式送風機...」等器具及「回收甲安5桶、甲苯剩五、酸1、甲安13」等字句。 13 手套 7隻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0頁、第103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15、16、21,照片編號45、48】(丁○112偵8369【卷二】第165頁、第197頁至第198頁) ⒊客廳垃圾內發現。 14 防毒面具 1個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0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17,照片編號52、53】(丁○112偵8369【卷二】第165頁、第200頁至第201頁) ⒊廚房水槽上發現。 15 黑色手套 1雙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3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18,照片編號54、55】(丁○112偵8369【卷二】第165頁、第200頁至第201頁) ⒊廚房桌上發現。 16 丙酮 1桶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4時25分至4時35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扣得脫漿機1臺、丙酮1桶、攪拌器1臺】(丁○112偵8369【卷一】第85頁至第89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23,照片編號68】(丁○112偵8369【卷二】第165頁、第208頁) ⒊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之車廂內發現。 17 脫水機 1臺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4時25分至4時35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扣得脫漿機1臺、丙酮1桶、攪拌器1臺】(丁○112偵8369【卷一】第85頁至第89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24,照片編號69、70】(丁○112偵8369【卷二】第165頁、第209頁) ⒊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之車廂內發現。 18 VIVO牌灰藍色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 1具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5頁) ⒉被告甲○○使用廠牌VIVO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廠牌APPL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丁○112偵8369【卷一】第177頁至第188頁) 19 APPLE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1張) 1具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7頁) ⒉被告甲○○使用廠牌APPLE手機與「林」、「烏鴉」、「李言言」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丁○112偵8369【卷一】第335頁至第339頁、丁○112偵8369【卷二】第279頁至第280頁) 20 攪拌器 1台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4時25分至4時35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扣得脫漿機1臺、丙酮1桶、攪拌器1臺】(丁○112偵8369【卷一】第85頁至第89頁) ⒉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之車廂內發現 21 抽油管 2組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3頁) 22 防毒面具濾網 3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3頁) 23 分裝袋 3包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3頁) 24 塑膠勺 2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3頁) 25 塑膠空桶 3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5頁) 26 大塑膠桶 3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5頁) 27 磅秤 1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5頁) 與事實欄一犯行無關,無庸沒收之物 28 菸蒂 2根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0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13、14,照片編號40、44】(丁○112偵8369【卷二】第165頁、第194頁至第196頁) ⒊客廳垃圾內發現。 29 糖 1包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3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19,照片編號56至58】(丁○112偵8369【卷二】第165頁、第202頁至第203頁) ⒊廚房冰箱內發現。 30 隨身碟 1個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3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20,照片編號50、51】(丁○112偵8369【卷二】第165頁、第199頁至第200頁) ⒊客廳桌上發現。 31 三星牌香檳色行動電話(無SIM卡) 1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5頁) 32 三星牌白色行動電話(無SIM卡) 1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5頁) 33 住宅租賃契約 1份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7頁)附表二:
事實欄二之違禁物(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銷燬) 1 米白色粉末 1包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112年3月22日4時20分至4時25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77頁至第81頁) ⒉檢體編號:C0000000-0,淨重0.2945公克,取樣0.0023公克,驗餘淨重0.2922公克。 ⒊檢驗結果: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⒋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2原訴13卷第165頁;同丁○112偵8369【卷二】第23頁) ⒌被告甲○○身上搜索扣得。 2 殘渣袋 2個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112年3月22日4時20分至4時25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77頁至第81頁) ⒉檢體編號:C0000000-0,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2原訴13卷第165頁;同丁○112偵8369【卷二】第23頁) ⒋被告甲○○身上搜索扣得。 3 針筒 1支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112年3月22日4時20分至4時25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77頁至第81頁) ⒉檢體編號:C0000000-0,以乙醇溶液沖洗針筒,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2原訴13卷第165頁;同丁○112偵8369【卷二】第23頁) ⒋被告甲○○身上搜索扣得。 4 吸食器 2組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112年3月22日4時20分至4時25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77頁至第81頁) ⒉檢體編號:C0000000-0,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112原訴13卷第167頁;同丁○112偵8369【卷二】第23頁) ⒋被告甲○○身上搜索扣得。 5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3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照片編號49】(丁○112偵8369【卷二】第165頁、第199頁) ⒊檢體編號:C0000000-0,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⒋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112原訴13卷第167頁;同丁○112偵8369【卷二】第25頁)。 ⒌客廳桌上發現。 6 吸食器 1組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3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照片編號49】(丁○112偵8369【卷二】第165頁、第199頁) ⒊檢體編號:C0000000-0,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⒋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112原訴13卷第167頁;同丁○112偵8369【卷二】第25頁)。 ⒌客廳桌上發現。 1組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3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證物編號22,照片編號60至62】(丁○112偵8369【卷二】第165頁、第204頁至第205頁) ⒊檢體編號:C0000000-0,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⒋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三)(112原訴13卷第167頁;同丁○112偵8369【卷二】第25頁)。 ⒌屋內窗臺發現。 預備供施用毒品犯罪使用之物(依刑法第38第2項沒收) 7 注射針筒 5支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3月22日5時55分至10時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受執行人:甲○○】(丁○112偵8369【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第103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之新北警鑑字第1121081713號現場勘察報告【照片編號49】(丁○112偵8369【卷二】第165頁、第199頁) ⒊檢體編號:C0000000-0,以乙醇溶液沖洗針筒,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未檢出毒品。 ⒋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112原訴13卷第167頁;同丁○112偵8369【卷二】第25頁)。 ⒌客廳桌上發現。附表三:
事實欄三之違禁物(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銷燬;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之白色粉末,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均沒收) 1 白/橘/半透明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44包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處所:新北市土城區和城路1段與連城路口,受執行人:甲○○、張伯榕、李芯儀】(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26頁至第33頁) ⒉編號A1至A44:經檢視均為白/橘/半透明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148.67公克(包裝總重約15.8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32.83公克。 ⒊隨機抽取編號A3鑑定:經檢視內含褐及淡米黃色粉末,淨重3.25公克,取1.5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75公克,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推估編號A1至A44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10.62公克。 ⒋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2日刑鑑字第1120011807號鑑定書(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106頁至第107頁) 2 金/紅/白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51包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處所:新北市土城區和城路1段與連城路口,受執行人:甲○○、張伯榕、李芯儀】(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26頁至第33頁) ⒉編號B1至B51,經檢視均為金/紅/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242.77公克(包裝總重約72.4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70.35公克。 ⒊隨機抽取編號B8鑑定:經檢視內含褐及淡米黃色粉末,淨重3.48公克,取2.0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45公克,推估編號B1至B51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純質淨重約15.33公克。 ⒋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2日刑鑑字第1120011807號鑑定書(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106頁至第107頁) 3 白色細晶體 1罐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處所:新北市土城區和城路1段與連城路口,受執行人:甲○○、張伯榕、李芯儀】(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26頁至第33頁) ⒉編號C1,經檢視為白色細晶體,驗前毛重178.82公克(包裝重128.56公克),驗前淨重50.26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50.01公克,測得2-溴-4-甲基苯丙酮純度約97%,驗前純質淨重48.75公克。 ⒊鑑驗結果: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 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2日刑鑑字第1120011807號鑑定書(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106頁至第107頁)。 4 粉塊狀檢品 3包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處所:新北市土城區和城路1段與連城路口,受執行人:甲○○、張伯榕、李芯儀】(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26頁至第33頁) ⒉送驗粉塊狀檢品3包,經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35.75公克,驗餘總淨重35.66公克,純度約53.06%,純質淨重18.97公克。 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3510號鑑定書(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118頁) 5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處所:新北市土城區和城路1段與連城路口,受執行人:甲○○、張伯榕、李芯儀】(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26頁至第33頁) ⒉檢體編號:C0000000-0,淨重4.4655公克,取樣0.0012公克,驗餘淨重4.4643公克。 ⒊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⒋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111頁) 6 大麻 2包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處所:新北市土城區和城路1段與連城路口,受執行人:甲○○、張伯榕、李芯儀】(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26頁至第33頁) ⒉檢體編號:C0000000-0,淨重6.4602公克,取樣0.0570公克,驗餘總淨重6.4032公克。 ⒊檢驗結果:檢出大麻(內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萜酚)等成分。 ⒋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111頁) 7 吸食器 1組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處所:新北市土城區和城路1段與連城路口,受執行人:甲○○、張伯榕、李芯儀】(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26頁至第33頁) ⒉檢體編號:C0000000-0,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111頁) 8 玻璃球 1支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處所:新北市土城區和城路1段與連城路口,受執行人:甲○○、張伯榕、李芯儀】(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26頁至第33頁) ⒉檢體編號:C0000000-0,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112頁) 9 吸食工具 3個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處所:新北市土城區和城路1段與連城路口,受執行人:甲○○、張伯榕、李芯儀】(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26頁至第33頁) ⒉檢體編號:C0000000-0,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112頁) 10 殘渣袋 6個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處所:新北市土城區和城路1段與連城路口,受執行人:甲○○、張伯榕、李芯儀】(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26頁至第33頁) ⒉檢體編號:C0000000-0,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112頁) 與事實欄三犯行無關,毋庸沒收之物 11 白色背蓋之智慧型行動電話 1具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處所:新北市土城區和城路1段與連城路口,受執行人:甲○○、張伯榕、李芯儀】(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26頁至第33頁) ⒉被告甲○○所有。 12 紫色背蓋之智慧型行動電話 1具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處所:新北市土城區和城路1段與連城路口,受執行人:甲○○、張伯榕、李芯儀】(新北地檢112毒偵472卷第26頁至第33頁) ⒉被告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