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麗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之0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13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二酚成分之「POLYPHENOL RESIN」壹包(數量0.1KGM)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麗雲前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POLYPHENOL RESIN」0.1KGM,經送鑑定檢出含有第二毒品大麻二酚之成分,屬動物用禁藥,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大麻二酚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應諭知沒收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2年2月24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本案經扣押之「POLYPHENOL RESIN」1包、數量0.1KGM,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二酚(Cannabidiol)之成分乙節,有關務署臺北關委託基隆關化驗報告1紙在卷可憑(見111年度偵字第1130號卷第11頁)。被告所犯本件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因該法對於扣案含有毒品成分之動物用禁藥,並無沒收銷燬之特別規定,即應回歸適用原則性規定之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對於扣案之「POLYPHENOL RESIN」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其盛裝之包裝袋,因與毒品尚難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綜上所述,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羅淳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