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治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30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195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3080號被告潘治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期滿,所查扣之附表所示之物(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100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1月21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30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2年2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該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於108年7月17日扣得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分別係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 INNovate C.V.)、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該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8年8月16日函暨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NIKE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8年10月22日(108)智商00438字第10880610750號函暨附件等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至附表編號8所示之進貨單5張,因卷內並無證據顯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人復未說明該進貨單是否為供被告販售本案仿冒商標商品,則上開進貨單係被告經營合法業務所用之物,或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實屬不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1 仿冒NIKE鑰匙圈(大) 20個 商標權人: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2 仿冒NIKE鑰匙圈(小) 22個 3 仿冒adidas鑰匙圈 4個 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4 仿冒JORDAN圖案鑰匙圈(大) 12個 商標權人: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 5 仿冒JORDAN圖案鑰匙圈(小) 5個 6 仿冒JORDAN圖案提袋 60個 7 仿冒JORDAN圖案紙盒 41個 8 進貨單 5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