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103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則均選任辯護人 吳宜恬律師
林苡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00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則均犯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更正為「內湖區公所
111 年12月15日北市湖兵字第1113025003號徵兵檢查通知書」;證據部分更正為「臺北市內湖區公所送達證書」、「臺北市○○區○○○市○○○○0000000000號公告」;補充「自白書」、「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查詢」外,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則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7 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為在國外求學、工作,竟於經核准出境後,長期滯留國外不歸,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實屬不該,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7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佩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099號被 告 陳則均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則均為民國77年出生之役齡男子,其以在國外就學中為由,而於101年8月30日經核准出境,現已逾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第2款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出境就學最高年齡限制,應返國服兵役;嗣經臺北市內湖區公所以108年7月1日北市湖兵字第1086019946號函催告其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後,陳則均先委由其母親尉淑英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為由無法返國,申請暫緩接受徵兵檢查,並切結將於112年1月31日前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接受徵兵檢查;惟陳則均仍未依內湖區公所111年12月15日北市士兵字第1113025003號徵兵檢查通知書指定,於112年2月22日至臺北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接受役男徵兵體檢等徵兵處理程序。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則均於偵查中委由辯護人吳宜恬律師(係被告母親尉淑英所委任)具狀坦承上情不諱,經核與被告尉淑英偵查中之陳述相符,並有兵籍表、臺北市內湖區公所108年7月1日北市湖兵字第1086019946號函、臺北市士林區公所送達證書、臺北市○○區○○○市○○○○0000000000號公告、切結書3紙、111年12月15日北市湖兵字第1113025003號徵兵檢查通知書、臺北市內湖區公所公文郵務送達證書、臺北市內湖區公所112年1月19日北市湖兵字第1123001677號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役男出國申請書等在卷可憑,被告犯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陳則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錢 義 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洪 永 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任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及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