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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審簡字第 8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82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卓訓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84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卓訓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參佰元之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更正為「再由劉佳綺提領後,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4,600元之遊戲點數與卓訓宇平分,卓訓宇因此取得價值2,300元之遊戲點數」(查被告於本院供述:本案係請劉佳綺購買遊戲點數後,2人對分而取得價值2,300元之遊戲點數等語,而依卷內證據尚不足認被告確有取得現金4,600元,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爰認定如上)、更正起訴書附表為本判決附表,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欠缺對他人財產法益尊重,利用不需持有實體發票即可以APP兌獎之漏洞為本案犯行,所為應值非難,又其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詐欺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難謂良好,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賠償被害人之態度,暨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未婚,入監前從事油漆業、月收入約3萬多元、尚有祖母待其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價值2,300元遊戲點數,為其犯罪所得變得之物,並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孟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發票期別 發票編號 中獎者 中獎金額 (新臺幣) 兌領時間 1 111年1、2月 VZ-00000000 林淑華 1000元 112年4月7日8時55分許 2 WX-00000000 1000元 112年4月7日8時56分許 3 WT-00000000 沈怡君 1000元 112年4月7日11時32分許 4 UN-00000000 200元 112年4月7日8時57分許 5 VV-00000000 200元 112年4月7日11時51分許 6 WL-00000000 200元 112年4月7日8時58分許 7 VV-00000000 200元 112年4月7日8時56分許 8 WJ-00000000 董澄鑑 200元 112年4月7日12時4分許 9 WG-00000000 200元 112年4月7日8時55分許 10 WQ-00000000 200元 112年4月7日12時8分許 11 WV-00000000 200元 112年4月7日8時57分許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7845號被 告 卓訓宇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另案由法務部○○○○○○○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訓宇得知以手機使用財政部之統一發票兌獎應用程式(下稱兌獎APP),掃描電子發票上的QR CODE,兌獎APP就會依據QR CODE內含之發票號碼資料轉存到兌獎APP中,並自動進行統一發票兌獎,中獎金額會自動轉入綁定的個人金融帳戶內,不需持實體發票進行兌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卓訓宇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註冊兌獎APP,且透過不知情之劉佳綺及凌建冬(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借用凌建冬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且綁定該帳戶為兌領獎金帳戶,接續上開手機使用兌獎APP掃描如附表所示電子發票照片上的QR CODE進行兌獎,致財政部陷於錯誤,誤信卓訓宇即係附表所示發票之持有人,而由其委託核發獎金之財政部印刷廠將如附表所示之中獎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600元匯入上開帳戶,卓訓宇因此取得4,600元。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告發暨本署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卓訓宇於偵訊時供述 伊有利用他人臉書上傳的照片去領獎,確實有拿到錢之事實。 二 ㈠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470號不起訴處分書 ㈡本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364號不起訴處分書 證人凌建冬及劉佳綺因兌領統一發票獎金之案件,均經不起訴處分之事實。 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電話紀錄表及所附資料 附表編號1所示統一發票遭兌領後,款項匯入本案帳戶之事實。 四 民權稽徵所電話紀錄表及所附資料 附表編號2所示統一發票遭兌領後,款項匯入本案帳戶之事實。 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公務電話紀錄及所附資料 附表編號3所示統一發票遭兌領後,款項匯入本案帳戶之事實。 六 統一發票獎金遭冒領清冊 統一發票獎金遭冒領後,款項均匯入本案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 思 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 旻 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發票編號 中獎者 中獎金額(新臺幣) 1 VZ-00000000 林淑華 1000元 2 WJ-00000000 董澄鑑 1000元 3 WT-00000000 沈怡君 1000元 4 UN-00000000 200元 5 VV-00000000 200元 6 WL-00000000 200元 7 VV-00000000 200元 8 WJ-00000000 200元 9 WG-00000000 200元 10 WQ-00000000 200元 11 WV-00000000 200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