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審訴字第 4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48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偉傑選任辯護人 廖偉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860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士簡字第418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張偉傑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判,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