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3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億祥
薛鈺賢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鄭曉東律師被 告 游鎧銓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九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審金訴字第五三二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億祥、薛鈺賢、游鎧銓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32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茲因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