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93號原 告 陳柏瑋被 告 邱巡洲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簡字第151號毀棄損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