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晟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麗美訴訟代理人 吳霈栩律師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王乃中律師被 告 顏玉麗
醫凡企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之代 表 人兼 被 告 周玉堂上 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許書豪律師李臻雅律師被 告 胡恩樺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許書豪律師複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