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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智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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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書豪律師複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