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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毒聲字第 3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34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康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098號),聲請人聲請免予執行觀察勒戒,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康緯之觀察勒戒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康緯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28日22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混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被告於112年5月30日17時許,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警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78公克),並經被告之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27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在案。惟被告到庭供稱:目前我有正當工作,如因案去觀察勒戒,出來後又要重新找工作。我未住戶籍地,所以當時未能及時發現被傳喚。我之前在偵查中稱不需要戒癮治療,是因為不了解戒癮治療之意涵,誤認當日就要入所接受治療。我現在沒有吸食毒品了,且我之前有自殺紀錄,希望可以不要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希望可以自費參加戒癮治療等語。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對於初犯施用毒品之刑事政策係採依法院裁定入所觀察、勒戒或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之雙軌機制,均有保安處分之性質,著重於矯正而非懲罰,考量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對於被告現有生活狀態之干擾較輕,且其於112年11月14日業經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醫生評估認符合參加戒癮治療之收案條件,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毒品戒癮治療轉介/回覆單在卷可佐,是被告自願參加醫院開設之戒癮治療課程以戒除毒癮以復歸社會,而請求上開施用毒品罪改依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以矯治吸毒惡習,難認係出於脫免刑責之動機。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免予前開觀察勒戒之執行。

二、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於保安處分未執行前,檢察官若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本於舉輕以明重之當然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依職權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準此,觀察勒戒處分尚未執行前,檢察官若依個案具體情狀,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自得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聲請法院免其處分之執行。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12年7月28日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2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自堪認定。

(二)被告於112年10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稱:之前我以為戒癮治療是要直接進去戒癮,才會說沒有意願。後來我媽媽有傳訊息給我,但我以為是要跟我拿錢,所以我沒有理會。我現在都沒有在施用毒品了,我有提供醫院的報告書。我有意願自費接受戒癮治療等語(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98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29至130頁),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吉林醫事放射所之藥毒物篩檢報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薪資紀錄等證據為憑(見毒偵卷第141頁、第143至153頁)。

(三)又聲請人轉介被告至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評估是否適合戒癮治療,經醫師評估後,認為被告符合收案條件等情,有士林地檢署毒品戒癮治療轉介/回覆單附卷可考(見毒偵卷第155頁),考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目前係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併行之雙軌模式,觀察勒戒之制度意旨,在於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性質非懲戒行為人,而係為消滅行為人再次施用毒品之危險性,目的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之身癮及心癮,兼具教化與治療之功能;而附條件緩起訴中,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制度意旨,係以機構外醫療體系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使施用毒品者得繼續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有關觀察勒戒及附條件緩起訴之選擇,屬法律賦予聲請人之裁量權,本院自當予以尊重。是聲請人擬以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取代上開觀察勒戒,並無不妥,則本院前開所為觀察、勒戒裁定之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免予執行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議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