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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4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8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子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子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軼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是於數罪併罰案件,已執行完畢之罪仍得與未執行完畢之罪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罪、洗錢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第21頁至第35頁)。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具狀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7頁)。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依前述說明,仍得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爰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為犯罪類型有異之妨害風化罪、洗錢罪,犯罪時間則分別為109年10月6日、109年11月間,兼衡其所犯上開2罪之犯罪情節、行為態樣、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及本院前傳真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受刑人予調查表上表示對定刑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9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罪刑之併科罰金刑部分,因未諭知多數罰金刑,是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而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定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風化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6日 109年11月間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暑110年度偵字第25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778號、第15184號、第15456號、第15683號、第17863號、111年度偵字第1249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75號、第97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27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3日 112年1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27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1日 112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06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