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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5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2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秉呈選任辯護人 廖瑞銓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46號),聲請變更定期報到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秉呈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起,免除定期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報到之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秉呈(下稱被告)因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受徵集至臺中成功嶺服常備兵役4個月,服役期間非能每週如期休假,且被告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46號案件審理期間,均依時到院開庭,請求免除定期報到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檢察官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

押被告,經本院於111年8月6日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裁定命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保證金,並限制住居,且應於每週六20時前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下稱社子派出所)報到(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74號裁定),上開案件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46號案件審理中等情,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實。

㈡本院審酌上開聲請意旨所敘,有被告檢具之112年4月11日臺

北市112年第e0172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可佐,而被告於上開軍事訓練徵集期間,每日駐於臺中成功嶺營區,接受陸軍步兵第101旅之訓練管理,聲請意旨主張每週六北上至社子派出所報到將有所不便,也可能因無休假而無法出營等情,尚非無據,是綜合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就定期報到之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爰准予被告自112年5月3日起,免除其上開應定期向社子派出所報到之處分。至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74號裁定所令限制住居及除定期報到以外之其他應遵守事項,被告仍應受拘束,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