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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9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11號聲 請 人即 告訴 人 張惠婷代 理 人 張惠妮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25號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按本法所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必須係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三者其中之一始可為之,倘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

三、經查,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25號被告陳俊宏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被告係陳俊宏,而張惠婷則是告訴人,此有該判決影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因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依法並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是告訴人張惠婷聲請前述案件承辦法官迴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3-07-18